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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导线与槽管
14.4.1 当导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导线;
2 导线安全载流量小于该导线的计算负荷电流;
3 导线绝缘层龟裂或导线裸露等;
4 导线敷设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
14.4.2 导线拆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回路进行负荷计算,导线截面不得出现前级小后级大的现象;
2 每一照明分支回路、插座分支回路,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3 照明分支回路与插座分支回路应分开单独设置。
14.4.3 拆换电管内导线,其最小长度不应少于2个接线盒间的线路长度,且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14.4.4 明敷导线拆换长度不应少于2个节点间的线路长度。
14.4.5 局部拆换导线,同一回路应采用同材质同截面导线。
14.4.6 当管材及槽盒内导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瓷管、塑料电管碎裂;
2 金属管锈蚀、穿孔致导线裸露,或锈蚀深度大于表14.4.6的规定,或锈蚀长度大于100mm;
表14.4.6 金属管锈蚀深度要求(mm)
3 管材凹陷,严重变形;
4 原管材不符合原国家标准要求;
5 在潮湿环境下的明敷电管,正常养护周期内,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6 槽盒盖板开裂、破损致导线裸露,或开裂长度大于100mm。
14.4.7 管材拆换时其长度不应小于300mm,槽盒拆换时其长度不应小于200mm。
14.4.8 当照明开关、插座、灯座、信号终端插接面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外壳破损及带电部分裸露;
2 开关额定电流小于计算负荷电流;
3 开关、插座、灯头接触不良,且无法修复;
4 正常使用超过一个大修周期。
14.4.9 住宅中各房间内插座的规格数量应与房间的功能和面积相适应。
14.4.1 0室内外弱电设施的损坏,应按不低于原规格的标准进行修缮。
14.4.11 修缮时应对建筑中既有的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修、更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宜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未设置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指示标志的疏散走道等部位进行合理增设。更新、增设的应急照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 应急照明设备宜采用LED智能安全应急照明产品,在日常状态下应具有充足的照度;
4 在既有建筑现场布线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直接在常规照明线路中更新或增设应急照明设备,常规照明与应急照明的双重功能应能自动切换。
条文说明
14.4.1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第1款的导线不规范,是指修缮工作中常遇有些用户使用漆包线、电话线,甚至用铁丝代替绝缘导线等情况,影响导线耐压等级或绝缘强度等,应予以拆换。本条第4款的导线敷设不规范,是指明敷导线高度过低又无机械保护,以及护套线直接埋设在粉刷层内的情况。
14.4.2 本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从实用性考虑:(1)导线常用截面使用量最大的是1.5mm~2.5mm,其安全载流量见表1;(2)与熔断器熔体标称值吻合。本条第3款规定主要考虑到插座回路的负荷随机性较大,故障率高,分开设置后,当插座回路发生故障时,不会波及照明回路。
表1 绝缘铜芯导线安全载流量表(A)
注:本表数据摘自《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第四版)(中国电力出版社,2016年12月)环境温度为30℃时的允许载流量。
14.4.4 节点间的线路长度为开关至灯位或接线盒至接线盒的距离。
14.4.6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第2款规定的锈蚀长度是指累计长度。本条第4款所指不规范管材系本标准第14.2.2条规定之外的管材。
14.4.7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性,有些管材整体较好,但局部损坏,若全部拆换则过于浪费。二是可操作性,长度300mm以上对于钢管铰丝扣,或塑料电管套接,均能操作。
14.4.9 国内住宅类民用建筑建造年代跨度很大,早期的住宅,有的功能房间面积很小,卫生间只够放一个马桶,厨房间只够放一个灶具和一个水斗,卧室只能放一张小床。新施行的旧房改造,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功能房间的面积也无法能够达到现有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如果插座数量按照现有的住宅设计标准来设置,显然是不科学的,有时还会引起新的问题。
14.4.10 各类民用建筑,现在几乎都配有弱电系统,所以增加此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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