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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材料


11.2.1 木门窗修缮宜采用木质较好的材料,且应与原材料材性接近,其含水率不得大于当地平均含水率。
11.2.2 抹灰粉刷用的各类砂浆宜采用商品砂浆;抹灰用的材料不得使用熟化时间少于15d的石灰膏,并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和其他杂物。
11.2.3 木地板修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更换地板时,应控制新旧地板的厚度差;
        2 胶合硬木地板可采用专用胶粘剂。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对木材含水率的规定,主要是要求采用较干燥的木材,以减少因木材干缩造成的松弛、变形和裂缝等危害,保证工程质量。
11.2.2 本条规定抹灰用的石灰膏熟化时间不得少于15d,因为石灰膏未达到15d的熟化时间即用来抹灰(刷粉在墙面或顶面),则未经充分熟化的石灰膏遇到空气中的水分将进一步熟化,导致未熟的石灰爆裂,影响装饰效果。
11.2.3 本条规定选用专用胶粘剂,使木地板与基层粘结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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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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