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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线路保护设施
14.3.1 当线路保护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国家明确淘汰的产品;
2 熔断器、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电流小于线路计算负荷电流;
3 熔断器接线柱金属导电部分氧化、腐蚀;
4 熔断器壳或盖断裂、破碎;
5 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触点接触不良,极面拉弧;
6 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操作机构失灵,不能正常通断电路;
7 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壳或盖断裂、破碎;
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试验时拒动作;
9 正常使用超过一个大修周期。
14.3.2 当拆换线路保护设施时,应对线路进行负荷计算,并应检查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线路保护应与接地形式相对应。
14.3.3 原末端配电箱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修缮时应按要求增设。
14.3.4 原配电箱(板)、弱电箱等安装位置环境不良的,修缮时应将其移装于干燥、通风、安全及便于维修的部位。
条文说明
14.3.1 原标准保留条文。开关使用寿命包括机械寿命和电气寿命两部分,机械寿命常以开关通断动作次数来判定,电气寿命常以开关触头在最大分断电流下烧蚀程度和分断时间来判定,在无专业仪器和专业设备的条件下是很难判定的。其次,各开关生产厂家对开关的理论寿命长短不一。根据对上海原9个区大修工程的调查,基本上在一个大修周期(10年左右)拆换一次开关,并收到良好的效果。
14.3.2 本条所指线路保护设施是指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保护设施的形式与接地保护形式相符,目的是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保护设施能在规定时间内(固定设备和供电线路最大切断故障时间为5s,移动式和手提设备及供电线路包括插座,最大切断故障时间为0.4s,条件是系统对地电压为220V)自动切断电源。短路故障电流大于接地故障电流,能使保护装置动作,而接地故障电流受制于接地形式、PE线的截面及接地电阻大小,故本条指出,在拆换、修缮保护设施时应重点考虑与接地故障保护系统的配合。保护设施整定值的选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计算。
14.3.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时、作为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本条从人身财产安全考虑,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整定值一般为毫安级,利用剩余电流就能使其动作、切断电源。
14.3.4 在修缮工程中发现配电箱(板)、电表箱、信号输送线路上的各种箱,安装在不适宜部位的,应移装到适宜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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