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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材料
5.2.1 当砌体修缮或重砌时,其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有关规定,且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设计,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5.2.2 砌体结构房屋修缮时,宜利用原有的块体,不得使用严重风化、碱蚀、疏松的块体,并应对原有块体强度测试后再利用。
5.2.3 选用引旧砌体作为承重构件,在验算时根据已使用年限、完损状况等因素,其强度设计值宜取折减系数ψ为0.6~1.0。
条文说明
5.2.1 近年来国家规池对砌体材料的安全系数有所提高,如以此标准评定原有建筑物的材料,可能导致大量旧构件不能满足要求,也不可能全部拆换,故本条仅对拆除重砌的砌体材料作出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根据天津、西安、南京、无锡、沈阳、广州等城市的房屋修缮情况,旧房屋的块体和砂浆强度等级普遍较低。为提高砌体的承载能力,加强新旧砌体的连接,本条规定砌体修缮时使用的砂浆应比原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的要求。
根据天津、西安、南京、无锡、沈阳、广州等城市的房屋修缮情况,旧房屋的块体和砂浆强度等级普遍较低。为提高砌体的承载能力,加强新旧砌体的连接,本条规定砌体修缮时使用的砂浆应比原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的要求。
5.2.2 房屋修缮工程与新建工程不同,后者全部采用新材料,而修缮工程将有大量旧材料需加以充分利用,为保证砌体的修缮质量,本条规定应对拆下的旧块材质量进行鉴别后分别利用。
5.2.3 由于房屋砌体构件已使用年限、使用功能、环境条件、荷载情况和块体、砂浆的质量等不同,其完损程度差异也大,情况复杂,故本条规定验算强度时均乘以折减系数ψ,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旧砌体质量在0.6~1.0范围内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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