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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修缮设计
3.2.1 修缮设计前应进行修缮查勘,应根据修缮规模和技术繁简程度,制定设计文件;设计文件能用文字表达清楚时,可不绘制施工图。
3.2.2 修缮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总平面图及原设计图纸,并应注明房屋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2 修缮设计说明及修缮要求;
3 修缮的范围、标准和方法;
4 结构处理(含危险点处理)的技术要求;
5 查勘记录;
6 修缮设计文本或施工图;
7 工程概(预)算。
3.2.3 修缮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条件不具备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修缮设计宜根据当地对房屋抗震设防、虫害防治、火灾预防、抗洪防风和避雷等技术要求,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3.2.4 修缮设计应与施工密切配合,当施工过程中发现查勘资料、设计文件与施工现场不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
3.2.5 房屋修缮设计的荷载取值应按实际使用的情况和不利组合取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3.2.6 房屋修缮设计的结构验算,应根据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对材料性能进行合理推断和折算,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样检测。
条文说明
3.2.1 根据房屋修缮工程的特点,一般民用房屋的大修、中修和综合维修的主体构件拆换是少量的,甚至有的仅绑接加固,而更多的损坏是屋面漏水、内外墙面抹灰剥落,门窗、楼地面、水电等装饰设备的局部损坏修补。在修缮方法上一般均能用文字、数字说明表达清楚,即可作为施工的依据,不另行绘图;只有在工程较大,或房屋翻修、立面变更、平面重新分隔或改装、结构构件拆换加固,或各种设备和管道变更等,用文字无法表达清楚时,需绘制施工图,这是与新建设计的根本不同点。
3.2.2、3.2.3 为使查勘与设计更好地指导施工,并为施工服务,因此条文对设计单位在修缮设计的内容和相应的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作了必要的规定。
3.2.4 查勘与设计应力求正确,但由于修缮工程的特点,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不易发现,因此本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与施工应密切联系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变更设计,加以解决。
3.2.5 由于大量旧房屋改变了原有的用途,为了确保住用安全,本条规定在修缮时计算荷载应考虑实际荷载,包括活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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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修缮查勘
- 3.2 修缮设计
- 3.3 修缮材料
- 4 地基与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补强
- 4.3 基础托换
- 4.4 基础扩大
- 4.5 房屋纠偏
- 5 砌体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材料
- 5.3 砌体弓突、倾斜
- 5.4 砌体裂缝
- 5.5 砖石柱
- 5.6 圈梁和过梁
- 5.7 构造要求
- 6 混凝土结构
- 6.1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柱
- 6.4 梁、板
- 6.5 混凝土墙
- 6.6 构造要求
- 7 钢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材料
- 7.3 梁、檩条
- 7.4 柱
- 7.5 屋架
- 7.6 钢构件焊接和螺栓连接
- 7.7 钢构件保养
- 8 木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材料
- 8.3 柱
- 8.4 梁、搁栅、檩条
- 8.5 屋架
- 8.6 屋架纠偏
- 8.7 木构架牮正
- 8.8 构造要求
- 8.9 防火
- 8.10 防腐和防虫
- 9 防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材料
- 9.3 屋面
- 9.4 外墙面
- 9.5 卫生间和厨房
- 9.6 地下室
- 10 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材料
- 10.3 保温层
- 10.4 饰面层
- 10.5 外立面附加设施
- 11 房屋室内装饰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材料
- 11.3 门窗
- 11.4 楼地面
- 11.5 抹灰
- 11.6 饰面层
- 11.7 油漆、刷浆、玻璃
- 11.8 室内楼梯、扶手、栏杆
- 12 给水排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材料
-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 12.5 给水排水设备
-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 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 14 电气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材料
- 14.3 线路保护设施
- 14.4 导线与槽管
-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 14.6 接地故障保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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