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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构造要求


8.8.1 屋盖修缮时宜采用外排水;当需采用内排水时,不宜采用木制斜天沟。原系木制斜天沟排水,在修缮时应改为木制斜天沟基层,外包白铁皮斜天沟。
8.8.2 房屋通风和防潮不良,修缮时应采取防腐、防虫蛀等措施。
8.8.3 在风灾地区,房屋进行修缮设计时,应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天窗和老虎窗的高度和跨度应减小,两端和中间应改为砖墙;檩条与桁架、檩条与墙体、门窗与墙体等节点处应锚固。
8.8.4 梁、搁栅、檩条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砖墙厚度的1/2,且不应小于70mm。
8.8.5 结构中的钢材部分,在修缮时应除锈,涂刷防锈漆和油漆保养。
8.8.6 结构中承重构件的修接、夹接所用的螺栓数量、规格应根据计算确定。
8.8.7 房屋修缮时,木结构直接与墙体接触及容易受潮部位,应按本标准第8.10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8.8.8 当采用钢夹板夹接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各种铁件均应涂刷防绣漆。

 
条文说明
8.8.1 大量调查资料表明,木结构的损坏是由于受潮引起的腐朽、虫蛀。采用内排水时,由于排水管的堵塞或防水层的损坏造成渗漏,故本条规定屋盖修缮宜用外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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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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