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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地铁快线工程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适用、运行高效、节能环保的目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站站停追踪运行或快慢车组合运行,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为100km/h~120km/h的钢轮钢轨地铁快线新建工程的设计。
1.0.3 地铁快线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10年,远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25年。
1.0.4 地铁快线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的运营组织模式包括站站停追踪运行模式,以及兼顾线路客流覆盖与提高快线旅行速度的快慢车组合运行模式;适用的最高运行速度(ATO运行速度)包括达到100km/h及以上和不超过120km/h的钢轮钢轨地铁快线新建工程的设计。根据国内已开通运营的地铁快线实践,本标准主要针对地铁快线为直流牵引的地铁车辆制式。
1.0.4 本标准是在总结《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作为我国地铁工程设计规范指导地铁工程设计多年的经验上进行编制的,按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00k/h时《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未规定或相关条文不适用地铁快线进行本标准条文的编制,并根据专业相关性和标准编制有关要求进行章节划分。对于与最高运行速度不相关的专业条文不再作规定,仍按《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执行。对于专业通用设计规范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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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隧道通风与空气压力控制
- 8.1 隧道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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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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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 12.2 减振降噪
- 附录A A1型车限界
- 附录B A2型车限界
- 附录C B1型车限界
- 附录D B2型车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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