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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分布与选址
10.1.1 车辆基地分布与选址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结合线网资源共享,可一条线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线路合设。
10.1.2 车辆基地宜设置在行车交路折返站附近,出入线长度不宜超过2km。
10.1.3 当车辆基地接轨站距离终点站的线路长度大于30km时,宜增设停车场,并宜在终点站或附近车站接轨。
10.1.4 车辆基地的选址和用地应满足运营功能需求,并应具备接轨条件和市政设施接驳条件。
条文说明
10.1.3 本条参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关于“当车辆段距终点站超过20km时,宜增设停车场”的规定制定。建标104-2008适用于列车最高运行速度80km/h~100km/h的线路,平均旅行速度一般为33km/h~40km/h。本标准适用于列车最高运行速度100km/h~120km/h的线路,平均旅行速度一般为50km/h~60km/h,根据列车走行时间基本一致的原则,将车辆段距终点站的距离由20km调整为3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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