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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车站防灾
11.2.1 地下越行站的越行线与停车待避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纵向防火隔墙进行分隔,该防火分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不小于10m。
11.2.2 越行站台应根据区间疏散组织及疏散能力的要求设置疏散设施。
11.2.3 地下侧式站台的左、右线之间应采用中隔墙将两个轨行区分隔为各自独立的隧道,中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h。
11.2.4 车站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站台规模、楼梯、自动扶梯、闸机、栅栏门、出入口等总疏散能力应满足车站及区间乘客的疏散要求;
2 具有区间乘客疏散功能的越行站台安全栏杆、站台屏蔽门应设置疏散门。
条文说明
11.2.1 当越行列车遇前方车站站台隧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车待避。但遇即将到站列车需不停车越行时,在越行线和停车待避线之间设置的防火分隔墙可以防止或者减少火灾对越行列车的影响。
11.2.2 当前方站台停有列车、后方区间列车着火,着火列车具有就地停车疏散、待前方列车出站在前方站台疏散、在越行通过站台停车疏散等多种选择时,越行通过站台应根据区间疏散组织的要求,当需要在越行通过站台停车组织疏散时,应在越行通过站台设置疏散站台、疏散楼梯等相应的疏散设施。
11.2.4 本条为车站设施疏散条件的相关规定。
1 车站疏散应从疏散所需的各项措施进行综合考虑,疏散计算不局限于楼扶梯、出入口等设施的数量和宽度,还应考虑站台规模、闸机数量和栅栏门的设置,使整个疏散路径顺畅,避免疏散流线上的某一项措施成为瓶颈。
2 在事故工况下,负责区间乘客疏散功能的越行站台应具备将乘客从车内疏散到站台的功能,因此站台安全栏杆、站台屏蔽门应设置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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