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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
5.0.1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点进行验收。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检查点中有75%及以上的测点符合合格质量规定,其余的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合格率应达到70%及以上,其余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3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5.0.4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5.0.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序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的规定进行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规定进行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规定进行记录;
3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规定进行记录;
4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汇总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1的规定进行记录;
2)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2的规定进行记录;
3) 立井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3的规定进行记录;
4) 斜井、巷道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4的规定进行记录;
5) 硐室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5的规定进行记录;
6) 运输线路铺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6的规定进行记录。
5.0.6 当煤矿井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不做处理就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经返修处理后,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条文说明
5.0.2 分项工程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主控项目是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质量控制项目。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5.0.3 本条规定了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在《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一94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的要求。
5.0.4、5.0.7 这两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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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卷材防水层工程
- 15 井下安全构筑物工程
- 15.1 基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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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井下附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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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木质地板工程
- 16.3 砌块台阶工程
- 16.4 混凝土台阶工程
- 16.5 喷刷浆工程
- 17 井下铺轨工程
- 17.1 基底工程
- 17.2 道床工程
- 17.3 轨枕、岔枕工程
- 17.4 轨道工程
- 17.5 道岔工程
- 17.6 安全防护设施
- 附录A 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划分
- 附录B 工序、分项工程、中间、喷浆工程竣工验收选择检查点及测点的规定
- 附录C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D 煤矿井巷工程料石、混凝土块质量检验方法和抽检数量
- 附录E 煤矿井巷支护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
- 附录F 煤矿井巷支护工程锚杆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
- 附录G 立井井筒、斜井(平硐)以及硐室工程建成后总漏水量及防水标准
- 附录H 煤矿井巷工程常用材料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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