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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可缩性支架支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1.2.1 可缩性支架及其附件的材质和加工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质量证明,并现场实查。
11.2.2 可缩性支架的装配附件应齐全,且无锈蚀现象,螺纹部分应有防锈油脂。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2.3 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条的规定。
11.2.4 可缩性支架支护巷道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4的规定。
表11.2.4 可缩性支架支护巷道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检查,初期架设时以设计放大断面净宽、净高值验收,稳定后以设计有效断面净宽、净高值验收;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2.5 水平巷道支架的前倾、后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4条的规定。
11.2.6 倾斜巷道支架的迎山角应符合本规范第11.1.5条的规定。
11.2.7 撑(或拉)杆和垫板安设的位置、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1.6条的规定。
11.2.8 背板排列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1.7条的规定。
11.2.9 支架柱窝深度和底梁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1.1.8条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11.2.10 可缩性U型钢支架架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2.10的规定
表11.2.10 可缩性U型钢支架架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逐架实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条文说明
Ⅰ 主控项目
11.2.1 支架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梁腿压制成型后规格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用U型钢可缩性支架制造技术条件》MT195要求,支架无裂纹,弧线段无飞边、氧化物、溶渣等阻碍物,无硬过渡现象。
11.2.2 本条中可缩性支架“装配附件”等指卡缆。每套卡缆由上、下卡缆板各一个、螺杆两个、螺帽两个组成。同型号的卡缆零件应具有互换性,螺杆能直接插入安装状态的两卡缆板,需调质的零件应达到硬度指标。
11.2.4 为体现可缩性支架的特点,本条提出了分别以设计放大断面和设计有效断面评定初期架设和围岩稳定后支架的净宽、净高,其规格允许偏差按本规范表11.2.4的规定确定。
Ⅱ 一般项目
11.2.10 使用可缩性支架应根据设计工作阻力选用接头螺栓扭矩。安装卡缆时采用扭矩扳手拧紧螺帽,支架接头滑动后要再次拧紧螺帽,使螺栓恢复原定扭矩。直接头工作阻力和螺栓扭矩的关系可按表1的规定确定。
表1 直接头工作阻力和螺栓扭矩的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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