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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门及门框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5.3.1 各种门及门框的材质、规格及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质量检验证明;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施工检查记录,并现场实查。
15.3.2 风门控制系统的安装操作应灵活可靠,开闭应及时、适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
15.3.3 安设通过墙体的管道、电缆应用堵头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
15.3.4 防水闸门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严禁低于设计水压。
Ⅱ 一般项目
15.3.5 各种门及门框的安装应密贴牢固,且开闭灵活;关闭后的微风感不应超过2处,水闸门不得漏风。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开闭、手感检查。
条文说明
Ⅰ 主控项目
15.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各种门及门框是井下安全构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5.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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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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