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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验收程序
6.0.1 施工单位应对每一循环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
6.0.2 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6.0.3 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6.0.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6.0.5 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认证。
6.0.6 煤矿井巷工程不经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及投入使用。
6.0.7 在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认证。
条文说明
6.0.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5条和第6.0.6条制定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6.0.5、6.0.6 这两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中第5.1.3条、第7.1.3条的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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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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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程划分
- 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
- 6 验收程序
- 7 掘进工程
- 7.1 冲积层掘进工程
- 7.2 基岩掘进工程
- 7.3 裸体井巷掘进工程
- 7.4 暗井掘进工程
- 8 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
- 8.1 模板工程
- 8.2 钢筋工程
- 8.3 混凝土工程
- 8.4 混凝土支护工程
- 8.5 其他混凝土工程
- 9 锚喷支护工程
- 9.1 锚杆支护工程
- 9.2 预应力锚杆、锚索支护工程
- 9.3 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 9.4 金属网、塑料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 9.5 钢架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 10 砌块支护工程
- 10.1 钢筋混凝土弧板支护工程
- 10.2 预制混凝土块、料石支护工程
- 11 支架支护工程
- 11.1 刚性支架支护工程
- 11.2 可缩性支架支护工程
- 12 冻结施工工程
- 12.1 冻结钻孔工程
- 12.2 冻结制冷工程
- 13 钻井井筒工程
- 13.1 井筒钻进工程
- 13.2 井壁预制工程
- 13.3 井壁漂浮下沉工程
- 13.4 固井工程
- 14 防治水工程
- 14.1 地面预注浆工程
- 14.2 工作面预注浆工程
- 14.3 壁后、壁间注浆工程
- 14.4 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
- 14.5 卷材防水层工程
- 15 井下安全构筑物工程
- 15.1 基槽工程
- 15.2 墙体工程
- 15.3 门及门框安装工程
- 16 井下附属工程
- 16.1 混凝土、砂浆地坪工程
- 16.2 木质地板工程
- 16.3 砌块台阶工程
- 16.4 混凝土台阶工程
- 16.5 喷刷浆工程
- 17 井下铺轨工程
- 17.1 基底工程
- 17.2 道床工程
- 17.3 轨枕、岔枕工程
- 17.4 轨道工程
- 17.5 道岔工程
- 17.6 安全防护设施
- 附录A 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划分
- 附录B 工序、分项工程、中间、喷浆工程竣工验收选择检查点及测点的规定
- 附录C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D 煤矿井巷工程料石、混凝土块质量检验方法和抽检数量
- 附录E 煤矿井巷支护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
- 附录F 煤矿井巷支护工程锚杆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
- 附录G 立井井筒、斜井(平硐)以及硐室工程建成后总漏水量及防水标准
- 附录H 煤矿井巷工程常用材料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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