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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基底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7.1.1 道床基底和无砟道床轨枕槽应密实、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观察检查并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7.1.2 道床基底和无砟道床槽底的下凹在1m²范围内不得大于100mm,不得上凸。
检查数量:全面检查;中间或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每个检查点上选取1m²实测。
检验方法:用1m靠尺量1m²表面内的最大值;有砟道床抽查检查点上的施工检查记录。
17.1.3 无砟道床轨枕槽的深度不应小于轨枕厚度的1/2。
检查数量:全面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点前一个轨枕的基槽深度的最小值。
Ⅱ 一般项目
17.1.4 道床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50mm。
检查数量:全面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挂腰线尺量检查点前一个轨枕两端基底的标高;有砟道床抽查检查点上的施工检查记录。
17.1.5 道床基底轨枕槽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100mm.
检查数量:全面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两轨枕槽中到中的间距;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条文说明
Ⅰ 主控项目
17.1.3 无砟道床枕槽深度是保证轨枕安设质量的基础,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铺轨的质量,因而,将其列入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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