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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木质地板工程
一般项目
16.2.1 木质地板所用的材质、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逐块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现场实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6.2.2 地板板面、木格栅和垫木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逐块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6.2.3 木格栅安设应牢固、平直,其间距和稳固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6.2.4 地板板面铺设应无明显空鼓,表面应平整,且铺钉应牢固,钉头应无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和锤敲检查。
16.2.5 地板板条接缝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
16.2.6 木质地板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0~3mm。
检查数量:全面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在四个角和中心选5个测点现场实测。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塞尺尺量检查。
16.2.7 木质地板板面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10mm。
检查数量:全面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在四个角和中心选5个测点现场实测。
检验方法:挂腰线尺量。
条文说明
本节第16.2.1条~第16.2.5条并不影响工程主体质量,因此全部变成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16.2.4 本条中要求“钉头应无外露”是出于安全需要,主要是对爆炸材料库地板的要求。但其他木地板钉头也不应外露,故在本条中不做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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