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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混凝土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3.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水泥以及认为质量可疑的水泥,应复查试验,并按检验结果决定可否使用。
        检查数量: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8.3.2 混凝土中掺用化学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8.3.3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或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检报告。
8.3.4 混凝土用砂、石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砂、石到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每月抽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检报告。
8.3.5 拌制混凝土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化验报告。
8.3.6 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配合比试验报告。
8.3.7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试验后确定,其性能应在满足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达到设计的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8.3.8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抽样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II 一般项目
8.3.9 混凝土浇筑后,应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除冻结井筒外层井壁混凝土外,其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参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2预制钻井井壁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洒水、保湿养护;冻结段采用滑升模板浇筑的内层井壁,拆模2h后,应洒水保湿养护,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温度基本相同
条文说明
Ⅰ 主控项目
8.3.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第7.2.1条的规定提出的。水泥进场时,应根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等,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错批。强度、安定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进行检验
8.3.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混凝土化学外加剂和矿物外加剂的种类较多,且均有相应质量标准,使用时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外加剂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批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8.3.5 考虑到今后生产中利用工业处理水的发展趋势,除采用饮用水外,也可采用其他水源,但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3.6 混凝土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并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等标准进行试验、试配,以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坍落度等)的要求,同时,应符合经济、技术合理的原则。
8.3.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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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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