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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使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的适应性,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2亿,老龄化发展趋势明显。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及“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等要求。因此,完善相应的技术标准是适应我国老龄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重要工作。
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发布于2003年,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发布于1999年,两部标准当时均属首次编制,发布实施后,在指导各类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与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的使用效果。经过十余年的变迁,无论是老年人居住生活实态、相关建设政策,还是老年人住房建设与持有方式都发生了显著变化。适时修订两部标准,可及时满足我国社会发展需要,为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建设提供明确依据。
本次修订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对老年人居住建筑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设计要点控制,以便进一步保证设计质量,正确指导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与开发建设。本条特别提出,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除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方面的特殊需求外,还需要满足居家、社区养老的服务需求,这是本规范编制的主要目的。
1.0.2 目前我国老年人居住建筑形式多样,包括:集中建设的老年人社区;普通社区配建的老年人住宅;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独立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公寓以及养老设施用地内建设的居家型老年人公寓等。尽管形式、名称有差异,但其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相同的,本规范对这些设计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设计。
1.0.3 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剧增,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主要发展目标。针对这种养老模式,本规范定位于最广泛的居家及社区养老需求,要求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尽量发挥健康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并为日后方便护理老年人留有余地。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多专业,对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本规范除必要的重申外,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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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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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地与规划设计
- 4.1 选址及布局
- 4.2 道路交通
- 4.3 场地设施
- 4.4 绿化景观
- 4.5 室外坡道、台阶
- 5 公共空间
- 5.1 建筑物的出入口
- 5.2 公用走廊
- 5.3 楼梯
- 5.4 电梯
- 5.5 扶手
- 5.6 安全疏散
- 6 套内空间
- 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 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 6.3 卧室、起居室(厅)
- 6.4 厨房
- 6.5 卫生间
- 6.6 过道、储藏空间
- 6.7 阳台、露台
- 6.8 门窗
- 7 物理环境
- 7.1 声环境
- 7.2 光环境
- 7.3 热环境
- 7.4 风环境
- 7.5 空气质量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防烟、排烟
- 8.5 空调
- 8.6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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