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4 厨房
6.4.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6.4.2 适合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30m。
6.4.3 配置燃气灶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6.4.4 厨房操作案台长度不应小于2.1m,电炊操作台长度不应小于1.2m,操作台前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6.4.5 电炊操作台应设置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储物柜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条文说明
6.4.1 厨房最小使用面积的确定须适应中小套型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规定:厨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和3.5㎡。编制组通过低限尺度足尺实验研究,在合理布局条件下,使用面积增加0.5㎡可满足老年人坐姿或乘坐轮椅操作。经过调研表明,我国老年人自助使用轮椅进行燃气灶火炊事操作容易发生危险。所以,其最小使用面积仅考虑老年人坐姿或乘坐轮椅进行非灶火炊事操作。同时,大量腿脚不便的老年人需要手扶台面完成行动,厨房空间反而不宜过大。编制组通过低限尺度足尺实验证明,厨房内预留净宽0.9m通行宽度,配合橱柜下部凹入的0.30m空档空间,即可实现坐姿操作,又可以在他人推行情况下实现轮椅180°回转要求。其基本原理是利用T形回转空间替代直径1.5m的圆形回转空间,从而能够有效地利用厨房有限的面积(见图4)。
图5 厨房坐姿操作空间图示
图4 老年人住宅厨房最小面积图示
6.4.2 考虑到我国老年人并非普遍使用轮椅进出厨房进行炊事操作,主要解决老年人长时间站姿炊事操作的困难,操作台的安装尺寸是以方便老年人坐姿操作为目的。洗涤池或电炊灶具下部留出合适的空档,使老年人坐姿操作时腿部能够伸人。由于一般座椅的坐面高度为0.45m,人腿所占的空间进深约为0.20m,因而洗涤池下部空档净高度不宜小于0.65m,净深度不宜小于0.30m(见图5)。
图5 厨房坐姿操作空间图示
6.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厨房中的燃气和明火是最危险的因素,老年人记忆功能衰退、健忘,因此灶具的选用应考虑使用安全。当使用燃气灶具时,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可以避免燃气泄漏,确保安全。燃气灶具的安全技术性能,在《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等标准中有详细规定。
6.4.4根据洗涤池、案台、炉灶等设施极限尺寸分析,本条规定了操作面连续排列的最小长度。操作台前考虑满足轮椅通行,或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要求不应小于0.90m。
6.4.4根据洗涤池、案台、炉灶等设施极限尺寸分析,本条规定了操作面连续排列的最小长度。操作台前考虑满足轮椅通行,或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要求不应小于0.90m。
6.4.5 老年人公寓采用电炊操作台,通过集约地设置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储物柜等设施,可在有限空间内保证居家炊事的功能要求。考虑到我国居民的炊事习惯,大量产生的油烟会严重降低室内环境质量,因此要求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3 卧室、起居室(厅)
- 下一节:6.5 卫生间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基地与规划设计
- 4.1 选址及布局
- 4.2 道路交通
- 4.3 场地设施
- 4.4 绿化景观
- 4.5 室外坡道、台阶
- 5 公共空间
- 5.1 建筑物的出入口
- 5.2 公用走廊
- 5.3 楼梯
- 5.4 电梯
- 5.5 扶手
- 5.6 安全疏散
- 6 套内空间
- 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 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 6.3 卧室、起居室(厅)
- 6.4 厨房
- 6.5 卫生间
- 6.6 过道、储藏空间
- 6.7 阳台、露台
- 6.8 门窗
- 7 物理环境
- 7.1 声环境
- 7.2 光环境
- 7.3 热环境
- 7.4 风环境
- 7.5 空气质量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防烟、排烟
- 8.5 空调
- 8.6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