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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卧室、起居室(厅)
6.3.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8㎡;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5㎡。
6.3.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条文说明
6.3.1 老年人住宅和公寓卧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必要的活动空间和介护空间所确定的。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规定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而老年人住宅和公寓的卧室有其特殊功能要求。其依据为:
1 双人卧室需要增加一个分离床位的相应面积,并考虑到介护和使用轮椅等空间需要,其使用面积应略大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相应的最低面积标准。所以,不对原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仍规定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见图1)。
2 单人卧室应考虑增加一个护理床位,介护和使用轮椅的空间面积3㎡,在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规定的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的基础上增加了3㎡。所以,本条规定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见图2)
3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根据本规范双人卧室和单人卧室使用面积均比《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所规定的最低使用面积增加3㎡,用于轮椅通行、介护、急救和增设床位等所需
图1 老年人居住建筑双人卧室最小面积图示
图2 老年人居住建筑单人卧室最小面积图示
面积的情况类比,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见图3)
图3 老年人居住建筑兼起居的卧室最小面积图示
6.3.2 起居室(厅)是老年人住宅和公寓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间,由于《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已规定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最小值为10㎡。根据低限尺度研究结果,已满足老年人基本使用功能要求。所以,规定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老年人家庭团聚、接待客人和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棋牌活动和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应减少厅内门(洞口)设置数量,保证一定直线长度的墙面以布置沙发和桌椅等居室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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