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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电梯
5.4.1 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4.3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扶手。
条文说明
5.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电梯是实现老年人上下楼便利最有效的办法,本条要求二层及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均应设置电梯。为了保证老年人急病时的救助安全,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普通住宅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最小尺寸为1.50m×1.60m,且开门净宽不小于0.90m,可利用对角线放置铲式担架车。编制组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发现在急救方面,老年人居住建筑与普通住宅的最低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确定最低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保持一致。为进一步保证救助的效率,提高适应更多型号担架的能力,有条件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可以考虑采用具备容纳担架条件的其他电梯型号,以及病床专用电梯,在国家现行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Ⅳ类电梯》GB/T 7025.1中有相关规格和设置要求。
5.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每个居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在电梯维修期间,会给居民带来极大不便,因此本条规定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老年人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老年人在家中突发疾病的情况很多,需要及时救助,因此电梯轿厢尺寸应能满足搬运担架所需的最小尺寸。
5.4.3 候梯厅的深度要求,是为了保证轮椅和担架顺利出入。候梯厅墙面的扶手要尽量保证与走廊扶手的连接、延续,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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