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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卫生间
6.5.1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应邻近布置。
6.5.2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坐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三件卫生洁具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并应满足轮椅使用。
6.5.3 坐便器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高度不宜高于0.45m,其一端宜设可坐平台。
6.5.4 浴盆和坐便器旁应安装扶手,淋浴位置应至少在一侧墙面安装扶手,并设置坐姿淋浴的装置。
6.5.5 宜设置适合坐姿使用的洗面台,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30m。
条文说明
6.5.1 老年人会出现上卫生间次数较为频繁的现象,且晚间起夜反应迟缓。因此,卫生间宜布置在邻近老年人卧室的位置。
6.5.2 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的确定应符合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其内应配置坐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基本卫生洁具,助老辅具配件可按实际需要配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规定: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满足轮椅使用并不是一定要满足轮椅1.5m直径的回转空间,编制组通过低限尺度实验证明,在合理布局条件下,使用面积为3.0㎡的卫生间能够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以L形流线回转、进出以及老年人在介护状态下如厕和洗浴的空间尺度要求(见图6)。
图6 老年人住宅卫生间最小面积图示
6.5.3 由于老年人肢体力量衰退,坐便器高度过低,会使老年人起身困难。而当老年人需要跨越浴盆外缘时,浴盆外缘过高,会使老年出现困难和危险。所以本条对浴盆外缘距地高度提出了不宜高于0.45m的规定。浴盆端部宜设洗浴坐台,可以方便老年人坐姿或在他人的帮助下洗浴。洗浴坐台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使用活动装置。
6.5.4 老年人下肢力量衰退,行动迟缓,盆浴或坐便起身困难,在浴盆和坐便器旁安装扶手,有助于老年人自助撑扶起身。老年人在洗浴时易因湿滑而摔倒,设置可坐姿淋浴的装置和扶手可以使老年人安全舒适地洗浴。
6.5.5 洗面台下部应留有足够的凹人空间,使坐姿和乘轮椅者都可方便地使用。由于一般坐面高度为0.45m,人腿所占的空间进深约为0.20m,因而洗面台下部空档净高不宜小于0.65m,净深不宜小于0.3m(见图7)。
图7 卫生间坐姿操作空间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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