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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楼梯
5.3.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严禁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
5.3.2 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踢面高度不应大于0.16m。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不应设置非矩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台区设置踏步。
5.3.3 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防滑、示警条不宜突出踏面。
5.3.4 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和走廊地面。
条文说明
5.3.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对老年人居住建筑楼梯形式作出规定。老年人动作不灵活,在楼梯上采用边旋转边上下走动的方式容易造成眩晕和跌倒事故。特别是在老年人相对集中的建筑内,无论是安全疏散时、还是日常上下行人流交汇时,边旋转边上下走动对老年人来说都极易发生危险,因此严禁采用这种形式的楼梯。
5.3.2 老年人运动能力和反应能力衰退,故老年人使用的楼梯踏步应比普通楼梯平缓,踏步太高或太低都不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在执行中老年人反应坡度较陡,因此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相关条文协调,要求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踢面高度不应大于0.16m。同一楼梯梯段中,如果踏步尺寸发生变化会给老年人上下楼梯带来困难,也容易发生危险。
5.3.3 本条主要目的是防范在楼梯踏步处发生跌倒或羁绊。踏面前缘不宜前凸,以防范老年人上楼时发生羁绊。当在踏步中设置防滑、示警条时,可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防滑、示警条如果太厚会有羁绊的危险,因此防滑条和踏面不应突出踏步前缘且宜保持在同一平面上。
5.3.4 老年人视力下降,为防止老年人在上下楼梯时发生羁绊或踏空的意外事故,起终点处应通过颜色、材料区别楼梯踏步和走廊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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