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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绿化景观
4.4.1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用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 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应低于2.20m。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4.4.3 观赏水体深度大于0.50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4.4.1 本条对绿地率的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主要是考虑到,当老年人居住建筑建设在非居住类用地时,也应保证基本的居住环境质量。
4.4.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总平面进行景观庭院、绿化设计,可以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景观环境。对于人可进入的绿化区,应保证净空,不对老年人的活动造成障碍。绿化种植中的蔓生枝条以及带刺、有毒、根茎易于露出地面的植物,会对老年人的健康造成危害,应尽量避免。
4.4.3 老年人在低头观察事物时间过长时,易发生头晕摔倒事故,因此老年人居住建筑场地中的观赏水面不宜太深。且不论水体深浅都应设置明显提示与栏杆、格栅等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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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 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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