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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场地设施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3.2 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位置应采光、通风良好,并应防止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场地内应设置健身器材、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布局宜动静分区。
4.3.3 活动场地不宜有坡度,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场地之间的坡度大于2.5%时,应局部设置台阶,同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
4.3.4 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无障碍厕所。
4.3.5 场地内应设置完整、连贯、清晰、简明的标识系统。
4.3.6 步行道路、活动场地、台阶等设施应设置照明设施。
条文说明
4.3.1 老年人视力、听力等下降,行动迟缓,借助轮椅、助行器等代步工具出行情况普遍,因此本条要求场地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满足老年人的无障碍通行需求。
4.3.2 老年人使用室外场地时间长、频率高,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都容易增加老年人发生疾病的风险。在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室外环境设计中,可以通过日照及风环境分析,合理安排场地位置,在条件不利的位置采取必要设计遮阳、防风措施,优化场地条件。一般将运动项目场地作为“动区”,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在“静区”设置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二者适当隔离,避免不同爱好的老年人之间相互干扰。
4.3.3 对于老年人,在步行中摔倒是极其危险的,因此要求室外场地表面宜平整,坡度不应大于2.5%。场地之间的坡度大于2.5%时,通过竖向设计可将高差集中处理。在步行道路高差较大处设置台阶的同时,应按照无障碍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台阶两侧应设置扶手,以保证老年人行动安全。
4.3.4 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在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无障碍厕所。公共无障碍厕所不分性别设置,配备无障碍设施,方便护理人照顾异性老年人如厕。
4.3.5 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体力、视力、听力、记忆力等能力都明显下降,动作的准确度降低,方向感减弱、容易迷失方向,因此,场地内应设置完整、连贯、明显、清晰、简明的标识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包括识别、警示、说明等方面的内容。
4.3.6 由于老年人的视力减弱,散步道、活动场地、台阶等设施应设置照明设施,以保障老年人在夜间出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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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基地与规划设计
- 4.1 选址及布局
- 4.2 道路交通
- 4.3 场地设施
- 4.4 绿化景观
- 4.5 室外坡道、台阶
- 5 公共空间
- 5.1 建筑物的出入口
- 5.2 公用走廊
- 5.3 楼梯
- 5.4 电梯
- 5.5 扶手
- 5.6 安全疏散
- 6 套内空间
- 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 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 6.3 卧室、起居室(厅)
- 6.4 厨房
- 6.5 卫生间
- 6.6 过道、储藏空间
- 6.7 阳台、露台
- 6.8 门窗
- 7 物理环境
- 7.1 声环境
- 7.2 光环境
- 7.3 热环境
- 7.4 风环境
- 7.5 空气质量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防烟、排烟
- 8.5 空调
- 8.6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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