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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6.1.1 老年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6.1.2 老年人住宅的套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7㎡。
6.1.3 套型内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卧室与起居室(厅)不宜有高差,厨房、卫生间、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
条文说明
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包括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老年人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老年人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以保证老年人生活空间的私密性要求。每套老年人住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6.1.2 本次修订经过对原规范中老年人住宅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的论证,重新规定了老年人住宅套型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5㎡和27㎡,主要依据如下:
1 本条所规定的套型使用面积是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规定的套型使用面积基础上,综合考虑老年人的心理、生理和身体健康特征,以及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并考虑到介护空间和使用轮椅的需要而制定的。
2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3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7㎡。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6.1.3 本条规定首先是为避免老年人居住套型内出现错层、跃层等情况。老年人居住在错层、跃层住宅套型内,在各个空间往来行动时需要频繁上下台阶,不仅不便利,且存在安全隐患。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采用这样的设计方案。另外,套内各功能空间因为结构做法的差异,地面铺装材料的不同,或由于清洁和防水等原因,也可能形成较小高差。地面存在高差不仅影响户内通行的顺畅,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高差超过15mm时,则会对行动不便和使用轮椅的老年人形成通行障碍,因此应尽量消除户内各功能空间交接处的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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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 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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