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6.2.1 老年人公寓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厨房或电炊操作台等基本功能空间。
6.2.2 由兼起居的卧室、电炊操作台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公寓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
条文说明
6.2.1 根据老年人公寓的功能配置,部分老年人公寓可在配套服务用房中设置公共餐厅或公用厨房,当老年人炊事操作困难时,多依赖公共餐厅供餐。因此,此类统一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老年人公寓没有要求套型内必须设置厨房。可设置没有明火的电炊灶具,既保证安全性,又可满足加工、加热食物的要求。但套型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厨房或电炊操作台等基本功能空间。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应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
6.2.2 由兼起居的卧室、电炊操作台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公寓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是因为套型内电炊操作空间(电炊操作台)可以与其他空间相互借用,提高套型内部空间的使用效率。其具体推算依据为: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 下一节:6.3 卧室、起居室(厅)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基地与规划设计
- 4.1 选址及布局
- 4.2 道路交通
- 4.3 场地设施
- 4.4 绿化景观
- 4.5 室外坡道、台阶
- 5 公共空间
- 5.1 建筑物的出入口
- 5.2 公用走廊
- 5.3 楼梯
- 5.4 电梯
- 5.5 扶手
- 5.6 安全疏散
- 6 套内空间
- 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 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 6.3 卧室、起居室(厅)
- 6.4 厨房
- 6.5 卫生间
- 6.6 过道、储藏空间
- 6.7 阳台、露台
- 6.8 门窗
- 7 物理环境
- 7.1 声环境
- 7.2 光环境
- 7.3 热环境
- 7.4 风环境
- 7.5 空气质量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防烟、排烟
- 8.5 空调
- 8.6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