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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光伏发电站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根据总体布置要求、站址地质条件、设备型号、电源进线方向、对外交通以及有利于站房施工、设备安装与检修和工程管理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1.2  建筑设计应根据规划留有扩建的空间。

10.1.3  光伏一体化的建筑应结合建筑功能、建筑外观以及周围环境条件进行光伏组件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色泽的选择,使之成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光伏发电系统相结合的建筑设计应为光伏组件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提供承载条件和空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的规定。

10.1.4  (此条删除)

条文说明

10.1.1  光伏发电站主要配备有综合控制室、变配电站、水泵房、汽车库、警卫室等。根据项目规模及总体布置,这些站、室可增减或合并。本条规定了以上站房布置的基本要求。

10.1.2  站房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一般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为生产工艺的扩建、调整创造条件。

10.1.3  光伏一体化的建筑设计应与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同步进行。建筑设计需要根据选定的光伏发电系统类型,确定光伏组件形式、安装面积、尺寸大小、安装位置方式,考虑连接管线走向及辅助能源及辅助设施条件,明确光伏发电系统各部分的相对关系,合理安排光伏发电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并满足所在部位防水、排水等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需为光伏发电系统各部分的安全检修、光伏构件表面清洗等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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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 GB50797-2012(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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