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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给排水
11.1.1 光伏发电站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2 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各类废、污水应按水质分流排水,并应根据排放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11.1.2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1.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1.1.4 光伏组件清洗系统宜采用节水型设备,清洗用水宜为中性水。采用管道水清洗光伏组件时,设计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
11.1.5 寒冷及严寒地区,给水管设计时应设泄水装置。
11.1.1 除生活饮用、盥洗、淋浴等用水外,在满足水质要求的情况下,生产和杂用水充分考虑利用非传统水资源、生产排出的清洁废水等资源,当有市政再生水条件时,优先利用市政再生水。
对于污、废水排放,通常情况下,避免少量高浓度废水与大量低浓度废水互相混合,分流后分别处理往往比较经济合理。
11.1.2 条件允许时,可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调,综合利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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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修订说明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站址选择
- 5 太阳能资源分析
- 5.1 一般规定
- 5.2 参考气象站基本条件和数据采集
- 5.3 太阳辐射现场观测站基本要求
- 5.4 太阳辐射观测数据验证与资源分析
- 6 光伏发电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光伏发电系统分类
- 6.3 主要设备选择
- 6.4 光伏方阵
- 6.5 储能系统
- 6.6 发电量计算
- 6.7 跟踪系统
- 6.8 光伏支架
- 6.9 聚光光伏系统
- 7 站区布置
- 7.1 站区总平面布置
- 7.2 光伏方阵布置
- 7.3 站区安全防护设施
- 8 电气
- 8.1 变压器
- 8.2 电气主接线
- 8.3 站用电系统
- 8.4 直流电源系统
- 8.5 配电装置
- 8.6 无功补偿装置
- 8.7 电气二次
- 8.8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 8.9 电缆选择与敷设
- 8.10 监控系统
- 9 接入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并网要求
- 9.3 继电保护
- 9.4 自动化
- 9.5 通信
- 9.6 电能计量
- 10 建筑与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地面光伏发电站建筑
- 10.3 屋顶及建筑一体化
- 10.4 结构
- 11 给排水、暖通与空调
- 11.1 给排水
- 11.2 暖通与空调
- 12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污染防治
- 12.3 水土保持
- 13 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
- 14 消防
- 14.1 建(构)筑物火灾防护
- 14.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4.3 电缆
- 14.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4.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4.6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 附录A 最大可能的日水平面总辐照量
- 附录B 光伏阵列最佳倾角参考值
- 附录C 钢制地锚
- 附录D 大气腐蚀环境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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