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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4.2.1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4.2.1的规定。
表14.2.1 屋外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m)
14.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标准表14.2.1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储油池两侧各1m。
14.2.2A 油量为1000kg及以上至2500kg以下的室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油量为1000kg以下的室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储油池两侧各0.5m。
14.2.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与油量为600kg以上的其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油量为2500kg以下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与其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顶部0.3m,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储油池两侧各0.5m。
14.2.4 (此条删除)
14.2.4A 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4.2.5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14.2.6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20%设计,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m。
14.2.6A 光伏方阵区域的室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箱式变压器或逆变一体机等预装式变电站设备,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或事故贮油箱。
14.2.7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mm~80mm。
14.2.8 至总事故贮油池的事故排油管的内径不宜小于150mm,管道入口处应加装铁栅滤网。
14.2.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制定。
14.2.2A 增加了油量为1000kg及以上至2500kg以下的室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以及1000kg以下的室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4.2.3 增加了室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油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4.2.4A 由于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较多且较大,如发生火灾容易向周边蔓延,因此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单独设置变压器室(35kV变压器和10kV、8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油量均超过100kg),并设置灭火设施,目的也是为了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
14.2.6 总事故贮油池容量的规定与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5352保持一致,删除了原规范中“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的规定。本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的第6.7.8条、第6.7.9条在“储油”和“贮油”用词稍有区别,“储油设施”是指变压器下方铺设卵石层的池子,而“贮油”主要用于“总事故贮油池”和“事故贮油池”,其内部不需要铺设卵石层。
14.2.6A 本条结合光伏电站特点,增加了对光伏区含油设备事故排油的规定。光伏方阵的油浸式变压器采用箱式变压器或与逆变一体化设计的集成设备时,设备周边不设置防护围栏,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不利于检修和维护,而事故贮油池的设置可以很好满足防火和运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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