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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4.5.1 在进行光伏发电站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当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物单体体积不超过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4.5.2 光伏发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4.5.3 光伏发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4.5.4 含逆变器室、就地升压变压器的光伏方阵区不宜设置消防水系统。
14.5.5 光伏发电站的主变压器、油浸电抗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其他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可不设置消火栓。
14.5.6 光伏发电站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4.5.6的规定。
表14.5.6 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L/s)
注:
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
2 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14.5.7 光伏发电站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4.5.7的规定。
表14.5.7 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L/s)
14.5.8 光伏发电站内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和多层的丁、戊类生产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m³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建筑物。
4 占地面积不大于300㎡的建筑。
14.5.9 消防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14.5.10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00Mvar及以上的油浸电抗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当油浸式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布置在地下室时,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
14.5.11 当油浸式变压器、油浸电抗器采用水喷雾灭火时,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的规定。
14.5.12 光伏发电站灭火器设置时,建(构)筑物与设备火灾种类及危险等级选择应符合表14.5.12的规定:
表14.5.12 建(构)筑物与设备火灾种类及危险等级
续表14.5.12
注:配电装置室包括预制舱式配电室。
14.5.13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14.5.14 大型或无人值守的光伏发电站在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继电器室、含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或油浸电抗器、电缆夹层及竖井等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5.15 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4.5.15的规定。
表 14.5.15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4.5.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4.5.17 有人值班的光伏发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应与电站主控制室合并设置。无人值守的光伏发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综合楼门厅,并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14.5.18 电化学储能设施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4.5.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光伏电站消防给水的基本原则。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在我国,有些地区水源十分丰富(例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等),有的地区常年干旱,水资源十分缺乏(如西北地区等),因此光伏电站消防水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4.5.3 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最大用水量是指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当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水的设计流量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流量之和,其中生活、生产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算,浇洒、洗涮及光伏组件清洗等火灾时能够停用的用水量可以不计入。当光伏电站与储能设施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时,还需考虑储能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14.5.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光伏发电站实际情况,光伏阵列区主要由电气设备构成,白天直流侧始终带电,不适合采用水消防。
14.5.6、14.5.7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进行调整。
14.5.8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条文保持协调。
14.5.10 本条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了对油浸电抗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在容量方面的要求。增加了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在地下室布置时的灭火设施要求。
14.5.12 增加了预装式变电站、柴油发电机室、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备品备件室、危废室等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危险等级。
14.5.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的规定,5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在重点部位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光伏发电站火灾危险源主要是电缆及电气类设备,因光伏电站发电量由太阳辐射大小决定,其电气设备负荷及电缆载流量也随太阳辐射量的变化而变化,早晚为零,中午接近设计值,因此光伏发电站火灾发生概率较常规火电厂小许多。结合光伏发电站特性,建议大型光伏发电站或无人值守电站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并相应规定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以减少设备投资。
14.5.1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6,结合光伏发电站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和危险等级。建筑物不同的火灾危险类别和危险等级需配不同种类的灭火设施,才能防患于未然。
14.5.17 目前一些光伏电站采用远程集中控制方式,现场采用无人值守方式,因此需要将电站火灾报警信息上传至远程集控中心监控室,确保监控人员获得报警信息和灭火系统动作信息,及时处理火警。
14.5.18 光伏电站配置一定的储能设施是未来光伏发电站发展趋势,电化学储能技术相对成熟且具有多方面优势,因此在发电侧储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多,在消防要求方面明显有别于光伏电站内的常规设施,故在此提出单独的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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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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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太阳能资源分析
-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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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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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建(构)筑物火灾防护
- 14.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4.3 电缆
- 14.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4.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4.6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 附录A 最大可能的日水平面总辐照量
- 附录B 光伏阵列最佳倾角参考值
- 附录C 钢制地锚
- 附录D 大气腐蚀环境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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