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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建(构)筑物火灾防护


14.1.1  光伏发电站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1的规定:

表14.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续表14.1.1

14.1.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4.1.3  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4.1.4  电站内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4.1.4的规定。
14.1.4A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应均为不燃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标准表14.1.4减少25%。
14.1.4B  两座相邻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等级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建筑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14.1.4C  电站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间距不满足本标准第14.1.4条的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间距小于5m时,在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2 当工艺需要油浸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有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时,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表14.1.4  电站内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注:
    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和带油电气设备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与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屋外配电装置间距应为设备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2 相邻两座建筑物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屋檐时,其防火间距和建筑物外墙上门、窗、孔洞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4.1.4A条的规定。
    3 相邻两座建筑任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和建筑物外墙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4.1.4B条的规定。
    4 生产建(构)筑物外墙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无功补偿)等电气设备以及建(筑)物外墙距含油设备外廓5m~10m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14.1.4C条的规定。
    5 表中办公、生活建筑系指生产行政楼、食堂、浴室、宿舍、警卫室等建筑物。
    6 单台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预装式变电站油量小于5t时,与事故油池和建筑的防火间距按油量5t的设备确定。

14.1.5  控制室室内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电站各类建筑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14.1.6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

14.1.7  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4.1.8  变压器室、蓄电池室、继电器室、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4.1.9  建筑面积超过250㎡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继电器室,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2个。
14.1.10  电站电化学储能系统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条文说明

14.1.1  表14.1.1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结合光伏发电站内建筑物的特性确定。
    通过对目前已建光伏电站的调研,一些位置偏远、交通不便、附近无市电的光伏电站为解决后备电源、备品备件储存等问题,建设了“柴油发电机室”“备品备件室”“危废室”等建筑物,为此本条新增了对这些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的界定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的要求。
    光伏电站一般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室内一般仅有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控制台等设备,控制室的墙面、顶棚都为不燃材料,室内仅有少许的网线、电源线等线缆,控制室的火灾危险性较低,故定义为戊类。

14.1.4  表14.1.4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规定,结合光伏电站内建筑物的特性确定。
    表中的办公、生活建筑是指设置在站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从使用功能上看属于民用建筑范畴。为生产和管理方便,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等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时,一般视为工业建筑,可以根据所服务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其火灾危险性。
14.1.4C  油浸变压器等含油电气设备装有大量可燃油品,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大、蔓延快,所以当变压器与建筑物较近时,建筑物外墙要按防火墙设计,墙上不设门窗,以免火灾蔓延到建筑物内。当变压器距建筑物较远时,变压器火灾对建筑物的火灾威胁相应降低,可以设置防火门、防火窗,以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影响。
    当油浸变压器等含油电气设备与配电装置室贴邻布置时,由于电气工艺需要有变压器等的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进入配电装置楼,防火墙的预留孔与套管之间的空隙要全部封堵严密,防止火灾穿过防火墙。

14.1.5  控制室是光伏电站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有必要限制房间内的可燃物,减少火灾损失。

1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带油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引发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到与其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在与其他建(构)筑物贴邻或靠近侧应设置防火墙。

14.1.7  光伏发电站占地面积大,光伏组件阵列区道路布置为环形后更易于满足消防半径要求。
14.1.8  
对原条文第14.4.1条进行了修改,并将内容调整到本节。光伏电站配电装置室一般不设中间隔墙,故本标准不再对中间隔墙上的门提出防火要求。
14.1.9  对原条文第14.4.2条进行了修改,并将内容调整到本节。原规范中的主控制室内涵是包括继电器室,但现在电站控制室与继电器室分离设计情况非常普遍,为此本标准将主控室改为控制室、继电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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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 GB50797-2012(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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