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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污染防治


12.2.1  光伏发电站生活污水应集中处理,有条件的应集中排入站址所在地区的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没有条件的应在站内收集处理。可外排的,应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12.2.2  光伏发电站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满足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12.2.3  光伏发电站噪声防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对逆变器及其他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噪声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可采用隔声、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2.1  为避免重复投资,有条件的光伏发电站的生活污水可引入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但当企业周围没有污水集中处理场,或有集中处理场但距离太远时,可采用厂内集中处理、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

12.2.3  设计时需对设备制造企业提出要求,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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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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