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2 等级


4.2.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等级

4.2.2  各级洁净用房洁净区微生物的最低要求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洁净区微生物的最低要求

    注:1  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单点最大值不宜超过平均值的2倍。

        2  动态检测时可使用多个沉降皿连续进行监控,但单个沉降皿的暴露时间可以小于4h,按实际时间计算沉降菌。

        3  与食品接触表面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4.2.3  各级洁净用房的悬浮微粒要求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各级洁净用房的悬浮微粒要求

4.2.4  洁净用房工程验收时应达到相应各等级的静态标准。

4.2.5  食品的生产应根据不同生产阶段、不同关键控制点或食品本身的属性在对应等级的洁净区域内进行。涉及婴幼儿和特殊高危人群的食品,可提高生产环境洁净用房等级。卫生生产环境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4.2.2  关于食品工厂分级的建议见表5~表11。

表5  食品工厂不同生产区域和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6  不同食品生产用洁净间的洁净度要求

表7  主要的食品工厂的推荐洁净度

表8  各种食品生产要求的洁净度

表9  各种食品生产要求的洁净度

表10  食品工业中各部门对洁净度的要求

表11  日本某食品公司洁净度标准

    我国少数食品标准中提出洁净用房及其级别要求,但没有综合性的具体设计措施。这些标准和其关于洁净用房的要求如下:

    (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

     该标准中有关厂房洁净度级别及换气次数的要求如表12所示。

表12  洁净度级别及换气次数要求

    “洁净厂房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要求。”

    “净化级别必须满足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应当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

    “洁净级别不同的厂房之间,厂房与通道之间应有缓冲设施。应分别设置与洁净级别相适应的人员和物流通道。”

    (2)《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1996

     “清洗车间应为10万级洁净厂房,灌装车间应为1000级洁净厂房,或全室10000级、生产线局部100级。”

    (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

     “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设空气洁净装置,空气洁净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

    (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03

     “清洁区根据不同种类的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分别指定不同的空气清洁度要求,如对于果汁和含乳饮料等需要热灌装的产品其清洁区应为10万级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要求。”

    “洁净厂房的入口应分别设有人员和物料的净化设施。”

    从上面所列4个国标可见,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较乱,如把固体制剂和不能灭菌产品设在一个级别中;同样为饮用水有的要大环境1000级,有的为10000级,而要求应更高的含乳饮料仅10万级。同样很少提到措施,一般仅提按《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设计。

    从以上资料可见,食品工业是需要洁净用房的,但就我国现有用到洁净用房的标准看,缺少综合性的具体措施,特别如宇航、奥运这些需要产业化的快餐和餐饮业的情况,更需要洁净用房。在奥运期间北京就有企业筹建这样的生产线。本规范就是适应这个要求而安排了相应内容的。就是当需要洁净用房时,可按本规范执行,并不是食品工业都要用洁净用房。

4.2.3  洁净度标准是有统一的国际标准ISO 14644-1的,我国关于洁净厂房的设计规范也采用了ISO标准,所以本规范也这样采用了。动态和静态时发尘量的比例也就是需要的洁净度的比例,国内外通常取3倍(轻微劳动)、5倍(中等劳动)和10倍(强劳动)。如欧盟GMP和我国将修订的GMP都取10倍,本规范取10倍。

4.2.4  自净时间是按ISO 7~8级的换气次数考虑的,如太小则需更大的换气次数,耗能太大,而且早上上班提前(30~40)min(后者主要是对ISO 9级而言的)是可能的、可行的。

4.2.5  食品本身的产品属性[包括产品中的水分含量、酸碱性(pH值)、营养性以及产品中防腐剂含量等]与生产环境要求密切相关。如食品含防腐剂、碱性特别高(pH>10)、酸性特别低(pH<3.5)、水分含量低的情况下,食品本身抗腐性很强,对生产环境卫生等级要求不高,反之,要求则很高。同样,如对婴儿、儿童、特殊高危人群提供的食品,则同样产品要提高生产环境卫生等级,本规范在附录A中给出了推荐的良好卫生生产环境,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已列出的操作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应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切割、冷却、检验都要Ⅰ级,而是指有高污染风险的,应由应用者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50687-201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