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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排水
8.3.1 洁净用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和水量等特点确定。有害废水经废水处理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8.3.2 洁净用房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高度大于50mm的水封装置。
8.3.3 洁净用房内的卫生器具和装置的污水透气系统应独立装置。
8.3.4 洁净用房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洁净用房内不应设地漏。
2 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采用专用地漏,且应有防污染措施。
3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排水沟。
4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如有排水立管穿过时,不应设检查口。
5 连接排水管处应有可清洁的排渣口。
6 当设排水明沟时,应设可阻留残留杂物的箅子,沟底应为圆弧。明沟终点应设沉渣坑,除渣后的废水应接排水管道。
8.3.1 食品加工、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因食品品种、加工工艺的不同而异,应根据排出的废水的品种、性质、污染物浓度等设置废水处理站或废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排放。
8.3.2 洁净用房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其排水管道无水封时,会产生室内外空气的相通对流,影响室内洁净度。密封的另一个意义是在室内通风系统正常工作时,使室内空气不外渗,在通风系统停止工作时,非洁净空气不倒灌。室内空气不经水封外渗,保证洁净室的洁净度、温湿度、正压值,减少能量的消耗。
一般情况下,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为10Pa,考虑水封装置内水的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及管道内气压变化等因素,水封深度应为50mm~100mm水柱并不小于50mm,这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关于水封的设置要求是一致的。
8.3.3 洁净用房内的卫生器具和装置的污水透气系统对于维护洁净用房内的各项指标是极其重要的。透气系统的作用:(1)排除排水管道中的有害气体;(2)平衡管道内的压力,保护水封装置内的水封。通气管的设置位置和高度要确保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必要时应考虑处理措施。
8.3.4 本条是有关洁净用房内地漏设置的要求:
1 我国药品GMP(1998)附录一“总则”规定,100级医药洁净室(区)不得设置地漏,这里对Ⅰ级洁净用房同样作此规定。目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内的全室均为Ⅰ级洁净区并不多见,大多采用Ⅲ级(或Ⅱ级)洁净用房中局部Ⅰ级方式,因此更应严格执行100级区域内不设置地漏的规定。
2 对于不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洁净用房,应不设置或少设置地漏,避免由于地漏的水封干涸造成污染。此处规定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地漏,当必须设置时,地漏应为高水封(高于50mm),应带封盖,防臭防污染。
3 排水沟不易清洁,故Ⅰ、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排水沟。
4 此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排水管的泄漏,万一排水管有泄漏,后果十分严重,为了确保洁净用房的空气洁净度避免污染,将此款列为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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