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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工艺设备与工艺管道
5.2.1 工艺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便于清洗、消毒或灭菌。
5.2.2 工艺设备及其安装用的机械设备在进入洁净用房安装现场前应进行清洁。
5.2.3 生产过程中有腐蚀性介质排出的工艺设备宜集中布置。
5.2.4 工艺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短捷。
5.2.5 穿过围护结构进入洁净用房的工艺管道应设套管,套管内管材不应有焊缝与接头,管材与套管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充并密封。
5.2.6 用于灌注食品的压缩空气或清洁食品接触面的压缩空气应经过过滤处理,并至少达到与环境相同的洁净度。
5.2.7 工艺管道主管系统宜设置必要的检测孔、取样孔和清扫孔。
5.2.8 不便移动的设备应设置在位清洗、消毒或灭菌设施。
5.2.9 清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Ⅲ)级洁净区的设备、容器、工器具及洁净工作服宜在本区域外设置专区清洗,Ⅳ级洁净区的清洗室可设置在本区域内,清洗室的洁净用房等级不应低于Ⅳ级。
2 存放洗涤干燥或灭菌后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洁净用房应与其使用环境具有相同的等级。
5.2.2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护洁净用房的室内环境,工艺设备及相关机械设备进入房间前应清洁,检查有无不宜进入洁净环境的材料。
5.2.3 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对排出物进行收集处理。
5.2.5 穿过洁净用房的工艺管道,其穿管处的密封是保证室内空气参数(尤其是静压差、含尘浓度、沉降菌浓度等参数)的重要一环。实践表明,采用套管方式是行之有效的。管材与套管间应采用微孔海绵、有机硅橡胶、橡胶圈及环氧树脂冷胶等进行密封。
5.2.8 这些设施包括相应装置,制备、配置清洗剂、消毒剂及纯蒸汽的装置及循环输送管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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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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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工艺布局
- 5.2 工艺设备与工艺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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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
- 8.3 排水
- 8.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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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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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确认和验证
- 10.3 工程验收
- 附录A 食品生产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 附录B 工程验收检查确认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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