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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4.1 洁净用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4.2 洁净用房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s计算。
8.4.2 洁净用房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s计算。
条文说明
8.4.1 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新建、改扩建的工业建筑大量增加,火灾危险性逐年增大,消防技术也在不断发展,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相应的消防设计规范正不断修订完善,所以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消防设计应首先符合这些最基本的消防规范。
8.4.2 洁净用房生产层设施设备较多,原辅料、成品、半成品较多,生产中经常使用多种有火灾危险的物料;上下技术夹层内,物料管道多,易燃易爆介质多,物料管道与风管、电缆桥架等错综复杂。为确保生产层和上下技术夹层的安全,按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设置消火栓是完全必要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规定,当高度小于等于24m及体积小于等于10000m³时,其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为5L/s。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特点此值偏小,故本条文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给水的最低限制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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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厂平面布置
- 3.1 一般规定
- 3.2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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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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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环境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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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物流与物料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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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气流组织
- 7.3 净化送风参数
- 8 给水排水
-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
- 8.3 排水
- 8.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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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照明
- 9.3 自动控制
- 10 检测、验证与验收
- 10.1 环境参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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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工程验收
- 附录A 食品生产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 附录B 工程验收检查确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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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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