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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净化送风参数


7.3.1  Ⅰ级洁净用房距地面0.8m高度的截面风速不应小于0.2m/s,当测点位于实体操作面上方时,测点高度可从实体操作面上调0.25m。

7.3.2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静态时换气次数应按人员数量、面积大小、操作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或按表7.3.2选用。

表7.3.2  洁净用房静态时换气次数

7.3.3  新风量应按每人不小于40m³/h设计,并应满足排风和维持正压的需要。

7.3.4  有可关闭的门窗相邻相通的洁净用房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Pa的静压差,洁净区对室外应保持不小于10Pa的静压差。当生产工艺要求在洁净用房墙上开有不可关闭的洞口时,洞口气流流向及平均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规定。

7.3.5  有内部污染产生的房间宜保持相对负压,对外来污染有控制要求的房间宜保持相对正压。

条文说明

7.3.1  垂直单向流洁净室的工作区截面风速按下限风速原则应为0.3m/s,但对于本规范集中布置送风口的Ⅰ级洁净用房的局部垂直单向流即俗称局部100级来说,由于气流向100级区以外扩散,而这种扩散又受到送风面有无阻挡壁、四边离墙远近等因素影响,从大量实测看,0.3m/s是一个较严的数。本规范和《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一样,测点高度一般为0.8m,考虑到上述局部集中布置送风口的原因,特将运行中截面风速值放宽至不应小于0.2m/s。

7.3.2  根据不均匀分布理论,换气次数本来可以较小,但本条仍按国内标准先如此给出数据,但参考欧盟GMP的方法,指出必要时可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即用不均匀分布计算法。

7.3.3  洁净用房新鲜空气量应根据室内排风量和维持所需压差风量(压差风量宜采用缝隙法或换气次数法确定)两部分风量之和,与室内人员所需的最少新鲜空气量(人均新风量不小于40m3/h)相比较,取两项中的最大值。

7.3.4  为了保证洁净用房(区)在正常工作或空气平衡暂时受到破坏时,气流都能从空气洁净度高的区域流向空气洁净度低的区域,使洁净用房(区)的空气洁净度不会受到污染空气的干扰,所以洁净用房(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压差。压差值的大小应选择适当。压差值选择过小,洁净用房的压差很容易被破坏,空气洁净度就会受到影响。压差值选择过大,会使净化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增大,空调负荷增加,同时使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使用寿命缩短,故很不经济。因此,洁净用房压差值的大小应根据我国现有洁净室的建设经验,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试验研究的结果合理地确定。

    对此,国际标准ISO 14644-1、美国联邦标准FS 209E、日本工业标准JIS 9920、俄罗斯国家标准TOCTP 50766-95等现行的有关洁净室标准中都有明确规定,虽然各个国家规定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之间、洁净室与相邻的无洁净度级别的房间之间的最小压差值不尽相同,但最小压差值宜在5Pa以上。

    关于洁净室与室外的最小压差,研究结果表明,当室外风速大于3m/s时,产生的风压力接近5Pa,若洁净室内压差值为5Pa时,室外的污染空气就有可能渗漏到室内。由《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编制组提供的全国气象资料统计,全国203个城市中有74个城市的冬夏平均风速大于3m/s,占总数的36.4%。因此,洁净室与室外的最小压差值必须大于5Pa,才能抵御室外污染空气的渗透。本规范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将洁净用房与室外的最小压差值定为10Pa。

7.3.5  有内部污染产生的房间保持相对负压,可使室内污染气体不至逸出扩散,以保护周围环境;对外来污染有控制要求的房间保持相对正压,可阻止室外污染渗漏至室内,以保护室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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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5068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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