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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程验收
10.3.1 洁净用房的工程验收应由建设方组织,并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进行。
10.3.2 洁净用房的工程验收应在有质检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综合性能的全面测定之后进行。
10.3.1 本条明确洁净用房的工程验收应由建设方组织,并遵照《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规定进行。
10.3.2 本条明确洁净用房的工程验收必须在有质检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综合性能的全面测定之后进行。洁净用房的综合性能评定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相关条款进行,并出具有效的“综合性能”评定结果,这里在综合性能上加了引号,意在强调,同时表明是在一个条件的“综合性能”。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检测单位在出具检测报告时仅给出单项或某几项性能检测结果(如“沉降菌浓度符合要求”);或给出多项性能检测结果,但每项性能测试时的系统运行条件不同(如测试换气次数时风机高频率运行,测试噪声时风机低频率运行,测试静压差时中频率运行等),这是不能代表洁净用房“综合性能评定”结果合格的,故不能作为工程验收的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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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工程验收
- 附录A 食品生产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 附录B 工程验收检查确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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