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3 天然气凝液储存


5.3.1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应密闭储存。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的储罐应选用钢制压力球型罐或卧式罐;2号稳定轻烃常压储存时,应选用钢制浮顶罐或金属制浮舱式内浮顶罐。当采用氮封时,可采用固定顶钢罐。

5.3.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生产作业罐和储罐的容积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距离,按设计产品产量计算,储存天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作业罐宜为1d;

    2  管道输送的外销产品储罐宜为3d;

    3  公路运输的外销产品储罐(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距离小于或等于100km时宜为3d~5d,运输距离大于100km时宜为5d~7d。

5.3.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储罐的装量系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球型罐或卧式罐宜取0.9;

    2  当内浮顶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³时,宜取0.9;

    3  当内浮顶罐容积小于1000m³时,宜取0.85。

5.3.4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储罐不宜少于2个。

5.3.5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储罐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储罐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相关规定确定;

    2  对于天然气凝液和稳定轻烃储罐,应按不低于50℃的饱和蒸汽压确定。对于天然气凝液储罐,可按保冷后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实际饱和蒸汽压确定。当无实际组分数据时,可采用计算组成数据计算饱和蒸汽压。分析组分波动的影响,应采用出现的最轻计算组分计算饱和蒸汽压。

5.3.6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进入储罐的温度不宜超过40℃,2号稳定轻烃进入储罐的温度不宜超过38℃。

5.3.7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罐应设液位、温度和压力检测,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³的储罐,其液相出口管道上宜设置远程操纵的自动关断阀,液相进口管道应设止回阀。

5.3.8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罐应设安全阀。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³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每个安全阀的泄放量应按全量放空计算。

5.3.9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进出口阀门和管件压力等级应大于或等于2.5MPa,阀门应选用液化气专用钢阀门。稳定轻烃储罐进出口阀门和管件压力等级应大于或等于1.6MPa,阀门应选用钢阀门。

5.3.10  2号稳定轻烃储罐附件和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5.3.11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污水应收集后集中处理。

5.3.12  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5.3.13  凡在生产中有可能形成封闭液体的管段应设置安全阀。

5.3.14  天然气凝液管道在装有安全阀、放空阀的地方应采取防振措施。

5.3.1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罐区的安全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  本条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07提出修改。

5.3.4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储罐不宜少于2个”,这是经过与生产单位调研,是实际生产需要的。生产装置为连续生产,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满罐后应立即切换到另一个储罐继续接收产品,满罐后进行计量、分析,质量合格后外输,因此1个储罐是不够的,所以选2个罐可以满足要求,至于是否为3个或更多应根据产品数量确定。《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07也提出了同样要求。

5.3.5  本条参考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中的第3.9.3条,常温储存液化气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当以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确定。该标准第3.9.3条中给出了3种情况常温储存混合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通常情况下,50℃时丙烷的饱和蒸汽压为1.61MPa,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取1.05倍~1.1倍的系数,储罐的设计压力取1.77MPa。

5.3.6  规定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进入储罐的温度,主要是为了避免储存温度过高导致储罐压力升高。

5.3.7~5.3.9  条文内容与《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油气集输管道组成件选用标准》SY/T 0071-2010相一致。

    大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是为了增加储罐的安全系数,要求每个安全阀都具备独立完成储罐事故状态下最大放空量的能力。

5.3.11  为防止脱水时跑气的发生,根据目前国内情况,采用二次脱水系统,另设一个脱水容器或称自动切水器,将储罐内底部的水先放至自动切水器内,自动切水器根据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与水的密度差,将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由自动切水器顶部返回储罐内,水由自动切水器底部排出。是否采用二次切水设施,应根据产品质量情况确定。

5.3.12  液化烃储罐液相进出管道一般设置在储罐底部,底部易积水,在寒冷地区冬季,如果防冻措施不当,储罐液相进出管道的第一道阀门有可能因结冰而被冻裂,发生液化烃泄漏事故;也可能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储罐液相进出管道的第一道阀门破裂。本条规定旨在发生液化烃泄漏事故时,通过储罐液相进出管道向储罐内注水,使从破裂的阀门泄漏出的液体是水而不是液化烃,以便抢修。

5.3.13  可能形成封闭液体的管段应设置安全阀是为了防止由于温度升高引起超压而采取的安全措施。《液化石油气储运》SY/T 6356-2010也有液体泄放阀的相关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49-201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