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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绝热及伴热


8.3.1  气田集输管道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敷设环境温度条件采取经济合理的绝热措施。绝热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SH/T 3010的有关规定。

8.3.2  保温结构应由保温层和保护层组成。保冷结构应由保冷层、防潮层和保护层组成。保温层或保冷层下应设置防腐层。

8.3.3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8.3.4  绝热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大于100℃时,应采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材料;

    2  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应选择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B1级材料;

    3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保温应选择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材料,低温保冷应选择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B1级材料。

8.3.5  对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以及与其邻近的管道,保护层应采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材料。

8.3.6  管道的伴热设计应根据工艺需求、安全、节能环保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可采取电伴热、热水伴热和蒸汽伴热方式。

8.3.7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伴热措施:

    1  环境温度过低,管内介质长时间不流动可能导致冻堵的管道;

    2  介质压力下降产生低温可能导致冻堵或管壁剧冷脆裂的管道;

    3  由于热损失不能满足工艺输送要求的管道。

8.3.8  伴热点布置比较集中、操作温度不高或不能采用高温伴热介质,且有可利用的工厂余热时,宜采用热水伴热。有可依附的工厂蒸汽系统时,也可采用蒸汽伴热。

8.3.9  热敏介质管道、窄小空间内管道、外形不规则的设备及管件、需要维持一定温度的管道,宜采用电伴热。

条文说明

8.3.2  保温设计应符合减少散热损失、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满足工艺要求、保证气田集输和供热参数、改善工作环境、防止烫伤等基本原则。低温设备及管道的保冷设计应以满足工艺生产、保持和发挥生产能力、减少冷损失、节约能源并防止表面凝露、改善工作环境为目的。防潮层可防止大气中水汽渗入或凝结于保冷层,是保冷结构中防水、防湿、维护保冷层保冷效果的关键,故防潮层必须完整严实、薄厚均匀,无气孔、鼓泡或开裂等缺陷。保护层材料应具有防水、防潮、不燃、抗大气腐蚀、化学稳定性好等性能,并不得对防潮层材料或绝热材料产生腐蚀或溶解作用。

8.3.3  绝热层材料应选择能提供具有允许使用温度和不燃性、难燃性、可燃性性能检测证明的产品;对硬质绝热材料尚需提供材料的线膨胀或收缩率数据。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化学性能应稳定,对金属不得有腐蚀作用。用于与奥氏体不锈钢表面接触的绝热材料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有关氯离子含量的规定。

8.3.6  气田中管道常用的伴热介质有热水、蒸汽和电热。其中,热水适用于在操作温度不高或不能采用高温伴热介质的条件下,作为伴热的热源;蒸汽一般用于管内介质操作温度小于150℃的伴热;电伴热带安装在工艺管道的外部,利用电阻体发热来补充工艺管道的散热损失,不但适用于蒸汽伴热的各种情况而且适用于热敏性介质管道,能有效地进行温度控制,防止管道温度过热,还适用于分散或远离供热点的管道或设备以及无规则外形的设备(如泵)的伴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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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4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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