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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暖通空调


11.6.1  站场内建筑物的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1.6.2  站场内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1.6.2的规定。

表11.6.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注: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等不采暖,低压配电室(无人值班)当室内温度过低影响电气设备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置采暖装置,否则可不采暖。

11.6.3  站场内采暖热媒宜采用热水,系统形式宜为同程式。对于机柜间、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室及其他遇水发生电气短路危险的电气、仪表设备用房和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宜采用电采暖。

11.6.4  站场内建筑物的通风方式及换气次数宜按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执行。散发有害气体、蒸汽、粉尘和大量余热的房间,通风方式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局部排风,并应采用密闭排风设施,当生产不允许密闭时,可采用其他形式的排风罩和吸风口;

    2  当局部排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同时采用全面排风。

11.6.5  化验室通风柜的吸入速度宜为0.4m/s~0.6m/s。

11.6.6  位于严寒地区的建(构)筑物,在同时设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时,自然通风设施应具备可关闭的功能。条件允许时,宜设置与机械通风设施联锁的电动启闭装置。

11.6.7  位于沙漠地区的建(构)筑物,通风设施应设有防止沙尘浸入建(构)筑物的措施。

11.6.8  当放散到厂房内的有害气体比空气重,且室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致使有害气体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

11.6.9  散发易燃易爆等有害气体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应联锁事故通风设备的启动。

11.6.10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天然气压缩机厂房的事故通风量应按正常排风再附加不小于8次/h的事故通风量计算。每台(组)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11.6.11  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对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等要求时,或条件不允许、不经济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1.6.12  控制室、机柜间等对温、湿度有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具有温、湿度控制的空调。

11.6.13  与机柜间、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室及其他遇水发生电气短路危险的电气、仪表设备用房无关的水或蒸汽管道不应从上述房间通过,如果上述房间采用水或蒸汽供暖时,其房间内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且不得有法兰、螺纹接头、阀门等。

11.6.14  采暖、通风与空调的设置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条文说明

11.6.3  热水采暖简单、舒适,运用较为广泛。但是为避免供暖系统漏水引起配电、仪控等房间发生漏电短路事故,近年来在石油、天然气以及电力行业电气、仪表设备用房多采用电采暖方式。

11.6.4  局部排风系统排风量较小,而且使用效果明显,节约能源,故优先采用局部排风方式。

11.6.6  自然通风设施设有可开闭的装置,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降低采暖耗热量。

11.6.8  若有害气体比空气重,当没有稳定上升气流时,厂房上部有害气体浓度比下部小;但是当有稳定上升气流、空气扰动较大时,即使有害气体比空气重,其浓度分布上、下部差别也不大。因此本条规定重点强调是否形成稳定上升气流的影响问题。

11.6.10  对于事故通风量的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换气次数可按不小于12次/h选取。

11.6.13  为了确保电气、仪表设备用房的安全和不影响房间内的设备检修,电气、仪表设备用房内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道。如果电气、仪表设备用房采用热水或蒸汽采暖,则管道应焊接,且不能设置法兰、阀门、螺纹接头,避免漏水、漏汽。

11.6.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设备、阀门、法兰等容易泄露可燃或者爆炸危险性物质,随着时间的增长,厂房内有害物质浓度也会越来越大。因此,甲、乙类厂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室内空气应及时排至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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