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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给排水


11.3.1  气田站场给水、排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于不宜分期建设的工程,可一次实施。

11.3.2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站场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当地水文条件及外部给水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3.3  给水设计供水量应为生产、生活、绿化及其他不可预见用水量之和,且应满足消防的有关规定。无人值守站场可不设给水、排水设施。

11.3.4  外部给水系统供水量不足时,站场内用水宜设置储水罐(箱、池)。当采用站外市政、工矿系统管道供水时,其容量不应小于站场日平均用水量。当采用水罐车供水时,站内储水罐(箱、池)的容量不应小于5m3

11.3.5  给水水质指标应符合工艺要求。当水质指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水质处理。

11.3.6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1.3.7  排水系统排水体制应根据污水性质,结合气田排水体制、污水处理规划,按照有利于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确定,可采用分流制或合流制。

11.3.8  污水排入外部系统时,应满足外部系统的接收要求。直接外排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1.3.9  气田站场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厂、站、库给水排水设计规范》SY/T 008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能力过剩或重复建设所造成的浪费,节省投资,提高经济效益。

11.3.4  外部给水系统供水量或水压不足时,站场内用水宜设置储水罐(箱、池)或带储水罐的增压设施。当采用水罐车供水时,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性,本条规定了储水设备的最小容积。

11.3.5  给水用水中,与人体直接接触或饮用的生活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其他生活用水(包括洗涤、冲洗卫生器具污物、冲洗地面等)水质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工艺用水水质要求不高时,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考虑。

11.3.7  排水体制的选择应结合生产实际,确定采用合流制或分流制。目前,各气田多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即:只含机械杂质等少量污染物的雨水、场地冲洗水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污染程度轻的生产污水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一起处理,污染程度重的生产污水进入生产污水处理系统单独处理。

11.3.8  目前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当地的污水处理能力不同,对工业废水外排的水质、水量要求也不同。因此,当气田区域远离城市时,污水外排一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749的要求;若气田区域紧邻城市时,污水外排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要求。当项目的环评报告规定了的其他更高的环保标准时,应按更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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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4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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