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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管道敷设及线路附属物


7.4.1  集输管道宜埋地敷设。位于低洼地、沼泽、季节性积水地区、沙漠和戈壁荒原地区以及山地丘陵和黄土高原墚峁交错地区等特殊地段的集输管道敷设方式,应通过经济对比确定,也可采用管堤、地面敷设或架空敷设。

7.4.2  埋地管道的敷设深度应根据沿线地形、地面荷载、热力条件及稳定性要求综合分析确定,宜在最大冻土层以下;最小覆土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输送含硫酸性天然气的埋地集输管道最小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1.0m。

7.4.3  天然气集输管道敷设不应采用切割弯头。对输送含硫酸性天然气的集输管道不应采用冷弯弯管。

7.4.4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天然气集输管道应设线路截断阀,线路截断阀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输送含硫酸性天然气的集输管道应设线路截断阀,其间距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高含硫化氢气田地面集输系统设计规范》SY/T 0612的有关要求,且线路截断阀应配置自动关闭装置。

7.4.5  液化石油气、20℃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天然气凝液管道线路截断阀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的天然气凝液管道线路截断阀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输油管道确定。

7.4.6  集输管道线路锚固及线路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有关规定。

7.4.7  含硫酸性天然气集输管道及通过人口密集地区、易受第三方损坏地段的集输管道,应在管顶上方0.5m处连续设置警示带。

条文说明

7.4.1  管道的敷设形式应根据管道沿线的自然条件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埋地敷设较其他敷设方式经济安全,少占耕地,不影响交通和农业耕作,维护管理方便,故应优先采用。在不良地质条件地区或其他特殊自然条件下,采用地下埋设投资和工程量大或对管道安全和寿命有影响时,才考虑其他敷设方式。在荒原戈壁区、山地丘陵区和黄土高原墚峁交错区,目前实际上存在管道沿地表敷设的情况。

7.4.2  规定管道最小埋深地的目的是防止管道遭受外来机械破坏,是从安全角度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管道从输送经济性方便所确定的合理埋设深度可根据工艺要求来确定。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中的有关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气田集输工程设计,因此,本规范直接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含硫酸性天然气输送管道抵抗外来机械破坏的能力和减轻发生爆管时对外界的影响,对含硫酸性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埋深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7.4.4  为减少含硫酸性天然气集输管道事故时的危害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的范围,特别是通过入口稠密区时截断阀应适当加密,配置感测压降速率控制装置,以便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截断气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含硫酸性天然气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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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4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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