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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供配电


11.2.1  用电负荷等级应结合工艺设施的生产特点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各类站场的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田集输的集气站、增压站、污水处理站,以及气田水转输站、气田水回注站宜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高含硫气田的井场宜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其余站场可为三级用电负荷;

    2  处理天然气凝液的站场,当设计能力大于或等于400×104m3/d时,应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当设计能力大于或等于50×104m3/d时,应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

    3  专为净化厂或处理厂供气的集气总站或增压站,气田的监控管理和调度通信中心,其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净化厂或处理厂用电负荷等级一致;

    4  消防设备的用电负荷等级及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11.2.2  各类站场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符合表11.2.2的规定。

表11.2.2  气田集输各类站场用电设备负荷等级

    注:1  表中各类设备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2  与安全有关或操作有要求的电动阀可划分为特别重要负荷。

           3  井场用电为三级负荷时,井口控制系统宜为二级负荷。当电加热用于抑制水合物形成时,应为二级负荷。

11.2.3  供电电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的有关规定;

    2  供电电源宜从所在地区供电营业区的电网取得,当所在地区电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应优先采用柴油发电,经技术经济分析后也可采用其他动力源。

11.2.4  供电电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的分布情况、输电线路长度及电能消耗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田配电线路电压宜采用10kV,对于远距离且分散的地区,也可采用20kV或35kV;

    2  当气田内部采用集中供电或分片集中供电时,宜以负荷相对集中的站场为中心设置主变电站,主变电站宜以35kV、20kV、10kV电压等级供电。

11.2.5  变压器的配置应根据电源情况、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及经济运行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电源且主要为一级、二级负荷时,宜选用两台变压器,单台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用电;当由低压电网或自备发电取得足够容量的低压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变压器;

    2  仅有一个电源时,宜选用一台变压器,变压器容量应满足全部用电负荷需求,并应结合气田开发方案适当预留容量。

11.2.6  低压配电系统的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站应靠近负荷中心;

    2  一级负荷应采用放射式配电;二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当负荷容量较小时,也可采用树干式;三级负荷可采用树干式配电;

    3  无功功率补偿宜集中设置,当配电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00kV·A时,高压侧的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5;采用气田内部电网供电时,不宜小于0.9。

11.2.7  站场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作法》SY/T 6671的有关规定。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 3836的有关规定。

11.2.8  站场内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罐和容器等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油气田及管道工程雷电防护设计规范》SY/T 6885的有关规定。

11.2.9  滩海陆采气田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滩海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SY/T 408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2.1  气田集输各类站场电力负荷等级的划分,应根据站场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程度、规模、用电负荷容量及停电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附录B的要求,确定重要电力负荷范围及等级。

    1  除集输工艺中重要的站场外,井场及截断阀室等中断供电一般不会造成人身安全、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通常不属于重要用户,建议划分为三级负荷,对于有保安负荷的站场则需要设置备用电源。

    2  处理天然气凝液的站场一般用电负荷较大,且停电时可能造成凝液的回输,影响安全,因此根据处理规模划为一级或二级重要电力用户。

    3  专为净化厂或处理厂供气的集气总站或增压站、气田的监控管理和调度通信中心等,中断供电将造成天然气停止输送,影响净化厂或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造成净化厂或处理厂乃至下游用户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不论集气总站、增压站等规模的大小,其用电负荷等级与净化厂或处理厂一致。

11.2.3  1  对于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的合理配置,可结合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进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采用双回路供电。对于自动控制系统、通信系统、应急照明等负荷,一旦停电将造成生产秩序的混乱。此类负荷需要不间断供电,属于保安负荷,采用蓄电池型不间断供电装置、应急发电机、不间断电源或其他形式的应急电源可以满足其用电需求。

    2  气田供电电源由所在地区电力系统供电,具有供电较可靠、建设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维护管理方便等优点,应尽可能利用地方电源;当没有可供利用的地方电源时,需要设置自备电源。采用天然气发电较为经济、洁净,但不适用于用电负荷较小、运行时间较短或天然气不符合燃料气质要求的站场。柴油发电机具有一次投资低、运行维护简单的特点,且能在站场没有气源的情况下工作,结合各气田的运行经验,推荐优先使用柴油发电机组。经过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后,使用其他发电设备也是允许的,如偏远无外供电系统地区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源、风力发电等。

11.2.4  提高配电线路的电压等级,可以减小导线截面,减少网损和电压损失,提高线路送电能力,特别是气田井场的供电点,用电负荷较小、数量多且相对分散,采用10kV配电网络基本能够满足要求,可以减少20kV、35kV变电站数量,简化气田内部供电网络接线。因此本条提出配电线路电压优先采用10kV,对于远距离且分散的气区,或者气田滚动开发的需要,为了加大供电半径,通过技术经济对比后,允许采用20kV、35kV作为配电线路电压。

11.2.6  低压配电级数不宜太多,否则会导致断路器选择性失效,结合气田配电系统的实际情况,从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至用电设备不大于三级是容易做到的。

    3  本款系依据2009年2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中有关用户的无功补偿规定编制。考虑到气田变电站容量在100kV·A左右的情况居多,功率因数达到0.95存在实际困难,除非供电部门有明确要求达到0.95,通常情况下0.9就能满足节能要求。对于容量小于100kV·A的变电站,供电部门对此类用户也无强制要求,因此对此类站场不做功率因数限制。

11.2.7  现行行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作法》SY/T 6671等同采用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5,且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内容是依据API RP505编制的,其中有关气田集输站场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与实际工程一致,本条列出执行标准,便于工程设计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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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4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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