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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站场防洪及排涝


10.2.1  站场受洪水威胁时,应采取防洪措施。站场的防洪排涝设计应与气田防洪排涝相结合。

10.2.2  站场邻近江河、湖泊、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有毒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10.2.3  气田集输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气田集输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

10.2.4  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及相应的设计洪水位应按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并应按本规范表10.2.3规定的防洪设计标准推算。缺乏实测资料时,应深入调查合理确定。设计洪水位应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

10.2.5  站场场地的防洪设计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在淤积严重地区,还应计入淤积高度。

10.2.6  靠近山区建站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截洪沟,截洪沟不宜穿过场区。

10.2.7  站场地表雨水排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1  天然气集输工程是气田建设的一部分,当气田处于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时,站场的防洪设计应与气田防洪排涝统一考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目前,我国各气田集输工程的防洪排涝大致有三种情况。

    (1)气田大面积被外来洪水和内涝积水淹没时,优先采用区域性防洪堤阻挡外来洪水的侵袭和进行区域性排除内涝积水的措施。

    (2)水下工程较少或积水很深的情况,设防洪堤或排干积水可能很不经济,有时地方为发展水产业不允许排干积水,则采取加高站场标高的办法。

    (3)气田处于泄洪区或河套内,客观条件不允许设区域防洪堤,也只能采取加高站场标高的办法。

    按照各气田的实践,后两种办法虽能避免井、站被水淹,但在洪水到来时,输气管道泡在水中,给生产维修和日常管理造成许多困难。在条件许可且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第一种防洪方法。只有在客观条件确实不允许或经济上显著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考虑采用后两种方法。

10.2.2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体污染事件。经事故调查,该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为避免发生类似水体污染事件,当站场靠近江河、湖泊、海岸布置时,强调应采取防止可燃、有毒等液体流入临近水域的措施。

10.2.3  气田生产的特点是连续性生产,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就会影响整个气田的生产。装置一旦被水淹,不仅造成停产,而且各种设备和仪表一旦遭受损坏,再恢复生产存在许多困难。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需避免洪水淹没天然气集输设施。

    我国洪水年际间变差很大,要防御一切洪水,彻底消灭洪水灾害,需付出很大代价,很不经济。目前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一般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洪灾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防洪标准。本规范对天然气集输站场防洪设计标准给出了区间值,全国各气田根据新井、新区的产气量、递减速度等气田开发情况,通过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2.6  靠近山区建站时,为防止山洪冲刷站场,在站场与山之间设置截洪沟。截洪沟不穿过场区,主要是为减少截洪沟对站场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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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4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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