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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交通运输
5.4.1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 厂内道路应与厂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且宜呈环行布置;个别边缘地段做尽头式布置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3 厂内道路路面标高应与雨水排除相适应;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
4 厂内道路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5 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 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4.2 厂内道路的路面结构设计,除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外,还应结合道路性质、当地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优选出经济合理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5.4.3 厂内道路的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4.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表
注:1 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半径除外)可适当减少。
2 供消防车通行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5.4.5 厂内道路设计应满足基建和检修期间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
5.4.6 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5.4.7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5.4.8 厂区内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设为1.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设为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9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方式。平面交叉点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4.10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4.11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4.1 本条规定了厂内道路布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厂区道路布置时,以主干道把厂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组成环状式道路网。当地形比较平坦,采用环形布置比较适宜。若在山区建厂,受地形条件限制,道路呈环形布置有困难时,可根据厂区地形等条件因地制宜地决定布置形式。
5.4.2 厂内道路路面结构类型应按使用要求和路基、气象、材料等条件选定,类型不宜过多。
5.4.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设计可按表5.4.4选用,该表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编制的。各值在场地条件受限制时可以适当减少。
5.4.8 本条规定装饰石材工厂厂区内人行道布置的原则。
1 一个人行走所占宽度为:空手行走时约需0.6m,单手携物需0.7m~0.8m,双手携物约需1.0m,一般情况按0.75m计。
2 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人行道紧靠建筑物散水坡布置,行人势必受雨水溅射,故人行道与建筑物间最小净距以1.5m为宜。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利用建筑物散水坡作为人行道时,以建筑物窗户开启不致妨碍通行来确定其距离。
5.4.9 选用较大的交叉角度,有利于运行安全。本条文对道路交叉角未做严格规定,仅规定不宜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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