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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防火、防爆


13.1.1  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3.1.2  石油液化气作为烘干炉能源时,操作场地应保证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场地周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5℃。

13.1.3  使用燃油作为烘干炉能源时,储油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及明火的地方,油桶周围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5℃,并应设置灭火设施。

13.1.4  使用石油液化气、乙炔作为火烧板加工设备能源时,储气钢瓶应放在易搬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的地方。钢瓶距热源不得小于2m,钢瓶周围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5℃。

13.1.5  胶粘剂的不同组分原料必须分别存放在独立的安全区域内。

13.1.6  背网、补胶生产线旁严禁明火。
 

条文说明

 

13.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胶粘剂的组分原料有环氧树脂、催化剂、丙酮等,这些原料属于易燃、易挥发、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因此应分开储存于安全区域内。

13.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石材制品生产线的背网、补胶工艺中使用的丙酮、树脂等化学品,均属火灾重点防范对象,因此规定背网、补胶生产线旁严禁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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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5089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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