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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装饰石材工厂的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单层联合厂房,并应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
8.1.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8.1.3 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应根据受灾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8.1.3的规定执行。
表8.1.3 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
8.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的分类应按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工厂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并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表8.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表
8.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车间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8.1.6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宜合并建设。
8.1.1 建筑结构设计首先应满足生产工艺需要,保证对生产设备的保护、劳动者的安全,还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切实考虑自然条件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8.1.2 结构形式的选用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总原则,结合具体工程的规模、投资、所在地区施工水平、进度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降低工程造价。
8.1.3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要求,对装饰石材工厂各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
8.1.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对装饰石材工厂各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的具体划分。
8.1.5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结合装饰石材工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特点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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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设计规模
- 3.2 设计依据
- 4 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 5 总图运输
- 5.1 一般规定
- 5.2 总平面布置
- 5.3 竖向设计
- 5.4 交通运输
- 5.5 管线综合布置
- 5.6 绿化设计
- 6 荒料堆场
- 6.1 堆场规模及布置
- 6.2 露天荒料堆场
- 6.3 室内荒料堆场
- 7 生产工艺
- 7.1 一般规定
- 7.2 工艺及设备布置
- 7.3 生产工艺方案
- 7.4 生产设备选型
- 7.5 生产场地设置
- 8 建筑与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
- 8.3 构筑物
- 8.4 建筑构造设计
- 8.5 主要结构选型
- 8.6 减振处理
- 9 生产废水处理
- 10 公用辅助工程
- 10.1 给水与排水
-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0.3 照明
- 10.4 压缩空气站
- 10.5 维修车间
- 11 节能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总图与建筑节能
- 11.3 工艺及设备节能
- 11.4 公用设施节能
- 12 环境保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水污染防治
- 12.3 噪声及振动防治
- 12.4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 12.5 粉尘污染防治
- 13 职业安全卫生
- 13.1 防火、防爆
- 13.2 防电伤
- 13.3 防机械伤害
- 13.4 防噪声
- 13.5 防有害气体
- 附录A 装饰石材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附录B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D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附录E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 附录F 装饰石材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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