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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照明
10.3.1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的工作地带,白天应利用自然采光;当自然采光无法满足要求时,可辅以人工照明;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太阳能照明技术;
2 生产车间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 工作面上照度值应根据设备、管道、梁柱、灰尘等影响条件确定,且应满足规定值;
4 生产线的照明方式应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灯具的装设地点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
5 照明供电线路应安全、可靠,并应远离热源;
6 主生产车间宜采用混光照明。
表10.3.1 工作场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地点
10.3.2 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内和车间外照明的最低照度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附录E未包括的,可根据相似场所的照度值确定;计算照度值时,应计入补偿系数;
2 工厂的中央控制室、高低压电气室、化验室、办公室及需要有较高照度环境的车间的照明设计,在满足照度要求的同时,还宜符合统一眩光值及一般显色指数的要求;
3 照明灯的供电电压宜为其额定电压的95%~105%。
10.3.3 灯具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种类宜根据环境条件、被照面配光要求及灯具效率等确定;
2 砂浆室、水泵房、浴室等场所宜选用防水、防尘灯具;层高超过7m时应采用深罩型工厂灯。
10.3.4 照明供电回路的分组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小功率光源的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照明灯具不宜超过25个;高强气体放电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
2 照明插座、楼梯间及门廊的照明灯,宜由单独回路供电;
3 三相线路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均衡;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同时供电给多个照明配电箱的线路,各相电流差不应超过10%;气体放电灯为主的照明线路的负荷计算,应计入功率因数影响,且中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4 车间内的照明宜在照明配电箱上集中分区控制,生活区、控制室、门灯等宜分散控制,道路照明宜自动控制。
10.3.5 门式起重机上应安装照明灯具,并应采取防水、防振、防脱落等措施。
10.3.6 厂区道路照明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道路照明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方式敷设;
2 厂区道路照明各回路应设保护,每个照明器宜单独设置熔断器保护;
3 照明线路三相负荷应分配均衡,最大与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30%。
10.3.1 本条对建筑物的照明设计做了规定。
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要求,装饰石材工厂实施绿色照明:要以人为本,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
3 照明设计时应注意照明光线被梁、柱遮挡,影响照明效果,同时注意与个相关专业的配合,以满足所需照度值。对于粉尘大的车间,难以及时打扫,设计时应计入相应补偿系数。
5 对温度较高的区域,灯具及管线接近高温时容易损坏,因此灯具设置应远离这些场所。
10.3.2 由于电压波动对照度影响较大,故对电压值规定:不宜高于灯具额定电压的105%,不宜低于灯具额定电压的95%。
本规范附录E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结合装饰石材工厂的情况,对最低照度进行规定。补偿系数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维护系数进行换算的。
对于装饰石材工厂中一定的特殊环境场合,在设计中除满足照度要求外,还应体现统一眩光值(UGR)及一般显色指数(Ra)的要求。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制定的。
10.3.4 本条对三相线路中的最大负荷与最小负荷的电流差值的表述,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为准。
10.3.6 本条对厂区道路照明线路敷设方式及保护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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