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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管线综合布置


5.5.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装饰石材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相结合,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5.5.2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5.3  管线综合布置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5.5.4  管线综合布置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界区控制线平行布置。

5.5.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5.6  山区建厂时应充分利用地形敷设管线,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对管线的危害。

5.5.7  分期建设的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5.5.8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沿界区控制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通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煤气等管道和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工业废水管道;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及通信杆柱。

5.5.9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按管线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原则,合理地集中布置相互平行的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5.5.10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不得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产生影响。

5.5.11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当条件不允许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

5.5.12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3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应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5.13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本规范附录B规定;其中湿陷性黄土地区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5.5.14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C规定。

5.5.15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D规定。

5.5.16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净距不能满足本规范附录B~附录D的规定时,可缩小10%~15%的净距。 

5.5.17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管墩及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方式。

5.5.18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架空通信线路的布置、管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5.19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应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管架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  敷设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介质管道的管架与下列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

        1)生产、储存和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料的设施;

        2)明火作业的设施。

5.5.20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条文说明

 

5.5.1  管线综合布置是装饰石材工厂总图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工厂总图布置合理程度的标准之一。各种管线的性质、用途和技术要求各不相同,又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在总平面布置时应统筹安排,合理地进行综合布置。

5.5.2  管线敷设方式有地上和地下两大类。地上敷设方式有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式。地下敷设方式有直埋式、管沟式和共沟式。

5.5.3  管线用地在企业用地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综合敷设管线可以节约用地。

5.5.4  管线通道与道路和界区控制线平行是合理利用土地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布置原则之一。

5.5.5、5.5.6  这两条规定是为了保护管线,保证安全生产、减少投资、方便交通运输而制定的。

5.5.7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近、远期工程的管线布置处理不当而形成不合理的布局,造成土地浪费、布置混乱、生产环境不佳,并给施工、检修、生产和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5.5.8  在满足安全生产、施工及检修要求的前提下,管线布置应满足节约用地,同时需考虑其不受建筑物与构筑物基础压力的影响及符合卫生要求。

    6  这里所述的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

5.5.11  地下管线、管沟布置在道路下面,若发生事故大修时,需开挖路面造成交通不畅。

5.5.12  本条对共沟敷设管道做了规定。

    1  热力管道指蒸汽管、热水管等。由于目前隔热材料、施工技术、检修手段的限制,致使环境温度比较高,会对电缆、压力管道内介质产生不利影响。 

    2  排水管道包括污染严重的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及污染较轻的生产废水与雨水管道。排水管道接口常会产生漏水,故应将排水管道设置在沟底。

5.5.13~5.5.15  这三条是在调查和总结设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给水、排水、城镇燃气、电力、锅炉房、通信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以及总图运输规范制定的。条文是在满足安全、管线施工、维护检修、减少相互间有害影响的条件下,为达到安全生产、节约用地、减少能耗、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制定的。

5.5.16  改、扩建工程往往有许多限制因素,约束多、难度大,在不能满足本规范中规定的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值时,结合具体情况,可采取有效措施后适当减小净距,但减小净距的范围宜在10%~15%之间。

5.5.17  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综合考虑比较后确定。

5.5.19  本条强调可燃、易爆危险介质管道与储存、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物料的设施应保持有安全距离。本条中所指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料分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划分的。

5.5.20  本条规定是为防止管道内危险性介质一旦外泄或发生事故,对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危害,同时也防止了上述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内部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对有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造成损坏,从而带来二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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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5089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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